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三)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限;(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