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

时间:2021-08-31

  一、绪言

  (鉴定评估机构)接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 (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 年 月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 ,委托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

 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口交易 口 转籍 口 拍卖 口 置换 口 抵押 口 担保 口 咨询 口 司法裁决

 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 );登记日期( );年审检验合格至 年 月 日;公路规费交至 年 月;购置附加税(费)证( );

  车船使用税( )。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旧机动车评估委托书第 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贸源[2001]234号)等;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