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资产评估报告(2)

时间:2021-08-31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旧机动车评估委托书第2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4. 林业部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觇范(试行)》;

  5.林业主管部门的资产评估立项批文;

  6.待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山林权属证、图、基本图、小班调查记录等森林资源资料;

  7.评估中收集到的森林采伐、木材销售、造林营林以及抚育管护等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

  8.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定及取价依据

  价目表;市场上现有的园林价目表

  其 他 资 料:市场取价资料包括银行利率,通货膨胀系数,取价系数等;根据实际情况所取得的各种林木的参数。

八、评估方法

  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拟转让林木资产属于成熟林的实际情况,采用市场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九、评估过程

  (一)接受委托,拟定评估方案

  2011年10月25日星期二,与委托方签定了评估业务约定书,明确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和评估基准日。针对本项目的特点,为了保证质量、统一评估方法和参数,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并结合委估资产的特点,制定了评估方案。

  (二)清查核实

  清查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11月1日。在委托方对评估对象先关资料如实申报并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对其重点核实。

  (五)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时间为2011年11月2日。评估人员在现场依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的操作方案,结合委托方林木的具体情况,明确相关参数和价格标准,开始评定估算工作。

  (六)提交报告

  在经过上诉一系列工作后,全面汇总评估结果、进行评估结论分析、修改和完善评估说明与评估报告书。在报告提交委托方前,由公司负责人对报告进行了最终复核。11月5日将报告提交委托方。十、评估假设

  本报告系在以下评估假设条件下制作完成的:假设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环境保持不变;

十一、评估结论

  林木评估价格元:43580元,金额大写: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略) 十三、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90天,自评估基准日至2012年1月 31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90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备注:本报告书和作业表一式二份,评估机构一份,委托方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