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2)

时间:2021-08-31

  (五)关于评估目的说明

  1.说明评估目的及与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的进展状况,评估目的实现后预计产生的影响;

  2.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并收录于评估说明附录的资料清单之中。

  (六)关于评估范围的说明

  1.说明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具体资产范围,明确载明需要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的类型、账面金额及资产状况;

  2.对于租赁或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特别说明;

  3.如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资产占有者,应列表载明各资产占用者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七)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1.明确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215;#215;#215;#215;年#215;#215;月#215;#215;日;

  2.适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其合理性,如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的经济行为文件所约束,应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八)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1.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有责任写明所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委托评估的资产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应说明曾经进行的评估情况和调账情况;

  3.如存在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应逐一介绍;

  4.对存在的抵押、质押、担保及其它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应说明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九)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的说明

  资产委托方和占有方须应对本企业因进行资产评估而组织开展的资产及负债清查的情况和结果作出说明,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及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清查工作的组织,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清查核实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高、精、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鉴定的情况;

  4.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无需偿付的负债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5.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问题进行账务调整的情况,并列示调整前后比较表。  (十)资料清单

  列示资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名称,主要包括:

  1.资产评估、清查登记表(由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资产与负债清查结果;

  3.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4.会计报表;

  5.产权证明文件;

  6.重大合同、协议等;

  7.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8.其他与评估资产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