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时间:2021-08-31

精选赠与合同范文汇总八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赠与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赠与合同 篇1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甲方(赠与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乙方(受赠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赠与合同 篇2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合同 篇4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样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对于现在的家庭来说已经不算什么,私有房产已经成了现在城市每个家庭的普通财产,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但是却拥有多处房产,按照中国传统的思想,长辈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钱的财产留给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财产留给唯一的孙子或外孙。正是因为这样,赠与这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大量采用。赠与公证也在逐步增多。在《赠与公证细则》第四条中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这就给了当事人按照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用哪一种赠与公证的方式。但是两种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来谈谈自己的观点。

  首先,赠与书公证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赠与合同和赠与书都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形式,但是,赠与合同公证必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都要到场签署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公证是不能委托办理的。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增多,人员流动变得日益频繁。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学、或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弱、或赠与人年纪大又不在赠与房产所在地的。再或着出国定居的受赠人,因无法到场或不能签署合同而丧失一些权利。比如“512”大地震发生后的一些赠与行为,如果通过赠与合同,那受赠人不特定,或人数众多,此时要通过赠与合同来完成赠与行为就变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时赠与书恰好弥补了这一点,可以不考虑空间因素,解决赠与合同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赠与书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赠与合同没有规定赠与书和受赠书,因此有会有人对赠与书的效力产生怀疑,觉得赠与合同比增与书效力更高。但我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赠与书,受赠书的内容,是因为赠与书、受赠书是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合同法》规范和调整的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并不能以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而忽视了赠与书、受赠书的法律地位和在社会实践中的优势地位。《赠与公证细则》以赠与书、受赠书和赠与合同两种形式分别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肯定。但有人认为赠与书是要约,受赠书是承诺,应该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赠与书却在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赠与人单方做出赠与行为时就生效了。赠与书也不会因为受赠人没有做出接受赠与而失效。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它必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并且送达到要约人时才生效,此时合同成立;受赠书是受赠人做出表示接受增与书内容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赠人发出通知,告诉其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诺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内容作变更,而受赠书则不能对赠与书的内容做任何的变更。只能表示接受。赠与书和受赠书的弊端就是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想赠与和受赠同时完成的目的,解决了空间的问题就无法解决时间上的问题。

  其次,赠与合同公证应该成为赠与人的首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之日所产生的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合同标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的法律后果。而所有权的转移是在实际交付或办理变更登记才得以实现。这就出现一个问题,赠与合同生效,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死亡了,会不会影响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我认为赠与合同产生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财产之债务,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样赠与人的继承人如果继承遗产就应按照继承法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如果放弃继承遗产,受赠人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实现赠与合同的权利。而赠与书是财产所有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书公证仅能证明赠与人实施赠与财产的单方民事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并不能产生赠与财产转移的结果,赠与人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赠与行为消失,没有产生权利义务,即使办理了赠与书的公证,赠与行为不复存在,受赠人也无权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对赠与人的不存在的行为履行义务。无法获得赠与的财产。

  再次,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条件成立时财产权利转移。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中可以指明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规定赠与书是否可以指明财产只给予受赠人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并没有规定赠与书是否可以指明财产共有或一方所有的问题。

  以上几点浅薄的看法,谨是本人认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办理赠与合同更为妥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