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宣传稿件

时间:2021-08-31

  计划生育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个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以下是计生宣传稿件,欢迎阅读。

  计生宣传稿件1

  因为它与人口的发展、素质的提升、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所以,各级政府更是将计划生育加上了“一票否决”的砝码。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使计划生育的流通管理增加了无形的困难。为了既便于规范管理,更为了广大群众了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办证程序,让大家享有生育权利的同时,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特将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计生“四证”的办理程序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凡男满18-55周岁、女满15-49周岁的外出流动人员,外出前必须准备近期一寸的免冠照片到村计生专干处领取并填好申请表,再到乡镇计生服务所参加孕检,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

  2、一孩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夫妻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两寸两张合影彩照,到县计生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妻子做孕检妇检。

  3、再生育证的申请流程: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办理生育证的申请,到县计生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妻子做妇检、孕检,县人口计生局通过审核调查,在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结论。

  4、独生子女的申领程序:凡申领独生子女证并符合一胎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在单胞胎第一孩出生后,准备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证明,到村(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乡镇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发给《独生子女证》。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及标准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从2012年起,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从2012年起,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620元。

  三、深化村民自治

  认真学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好村民自治章程。大力宣传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人民群众不断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和婚育观念,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严厉打击“两非”

  狠抓性别比治理。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镇计生办会对近两年持准生证怀孕、生育的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孕情无故消失的,要追查到底。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中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五、严厉打击“假证行为”

  近年来,有部分育龄妇女通过买卖使用计划生育假证明,利用假证明逃避孕检和“四术”,以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生育秩序,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对此,镇计生办决定开展一场打击买卖使用计划生育假证明的专项行动,彻底根治计划生育“假证行为”,净化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六、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无计划生育不仅增加家庭个体的负担,也占用了社会的资源。为以儆效尤,必须按当地人均纯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征收不到位的对象实行常态清理整顿,对拒绝缴纳抚养费的一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育龄妇女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一是要及时参加妇检,及时落实结扎、上环、流引产等节育措施。二是依法规范生育能力,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坚决杜绝违法生育。三是坚决同一切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作斗争。做一个守法的、合格的、优秀的公民,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提升民族高度而献砖捐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