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外执行的思想总结(3)

时间:2021-08-31

  (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

  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 伤残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每一名保外就医人员的病历资料 和鉴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每年年底组织保外就医人员 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以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 保外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监管民-警对监外执行工作的业务知识不熟 悉、不了解。具体表现是 :

  1、对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的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不清楚。 (比如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 宣告的内容和对缓刑罪犯宣告的内容区分不清,实际工作中 存在二者宣告内容相同的错误) 。

  2、在监外执行罪犯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时,监管民-警不明白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有时出现 两个公安机关都不进行监督管理的现象。 (比如石匣派出所 4 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拐儿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 王瑞) 。

  (二) 个别监管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认真,有 应付检察现象。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时发现,部分 派出所客观上存在人员少、业务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多的 状况,因此个别监管民-警在落实监管措施时存在应付检察的 现象,具体表现是:

  1、与监外执行罪犯谈话时存在谈话内容雷同、非本人 签字的现象,体现不出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2、在监外执行罪犯迁居外地时,未及时将该罪犯的监 督考察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安机关继续监管。

  (三)有的派出所不重视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以公开 宣告 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派出所只重视对 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而在监外执行罪犯考验期满时却 忽视解除有关的监管措施,不重视对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 以公开宣告。

  (四)有的派出所在罪犯报到时没有及时建立监管组 织和监管档案 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被我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本地罪犯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报到通知书?向执行地派出所报到,由派出所加 5 盖公章后,由罪犯本人交回县人民法院。实际工作中出现的 情况是派出所内勤民-警在报到通知书上盖章之后却没有让 罪犯与监管民-警进行见面接管,最终导致监管民-警不能及时 建立罪犯的监管档案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