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信模板(2)

时间:2021-08-31

  一、关于土地补偿标准及及时发放问题:

  1、 我村当时的征收只看见所谓的《合肥市化学工业园建设指挥部1号文件》其文件中并未提到任何关于我县(20**)39号文件内容,且征收土地过程中并没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人口安置等任何应公告内容,也未出示过一次我县(20**)39号文件,整个过程属于违法行为,是把我们全村14**名群众骗出来的。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我村征收是20**年应按照20**、20**、20**年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标准。不应按照我县(20**)39号文件中的制定的年产值(1998、1999、2**0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3、根据国土资发〔20**〕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我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已经严重下降)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我们的征地(总计全村整体拆迁征地近4**0亩,其中基本农田2**8亩)仅仅按照我县(20**)39号文件中的制定的年产值的15倍计算。

  4、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第五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于公告之日内3月支付,我们已经征收3年未予支付全额。

  5、我县制定的(20**)39号文件是依据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及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新的土地管理法于20**年8月28日已经实施,而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在20**年1月1日已经废止。

  二、就业问题:

  我们自20**年征收至今已经3年,在整个过程中仅仅安置约30人就业,还是重污染单位且未签订任何用工合同,并未实质性解决我村劳动力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