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人 :王某某,男,19**年*月**日,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 话:** 邮编:**
被 诉 人:江苏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电 话:** 邮编:**
请求事项:
1、裁决被诉人补发4月--9月的工资13200元;
2、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1991.68元;
3、裁决被诉人支付住院治疗及休养期间的护理费1432元;
4、裁决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
5、裁决被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6600元。
事实和理由:
20**年6月4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申诉人与被诉人确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并于20**年8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8月1日至20**年8月1日,合同中确定申诉人受聘从事市场部产品助理一职。在20**年4月27日,申诉人在被诉人组织的与连云港市MM公司的足球比赛中受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跟腱断裂。后经多次治疗,申诉人于20**年8月8日出院,并且医院方在诊断证明书建议休养半年。20**年4月,申诉人因一直感觉左跟腱处功能障碍,并经过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诉人和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建议和批准,再次接受住院治疗,于5月13日出院,医院方建议全休一个月。因此,申诉人很长时间一直处在治疗期间,与被诉人的合同期限应该顺延至20**年6月13日,应该享受治疗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但是,被诉人自20**年4月份以来,就已经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
20**年6月28日,经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定申诉人为因工负伤。同年11月19日,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因此,申诉人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20**年2月13日,申诉人要求恢复工作,岗位仍是市场部产品助理,而被诉人没有任何充分的正当理由,以申诉人不适合市场部产品助理一职为由,将申诉人调至销售代表工作岗位,恰恰相反,申诉人因工左跟腱受伤,无法承受长时间走动,无法适应销售代表的工作,因此,申诉人仍然要求恢复市场部产品助理的岗位。
由于,被诉人自20**年4月份以来,就已经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而且申诉人的合理要求没有得到被诉人的同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申诉人提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得到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偿,所以,申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仲裁请求,望仲裁委依法公正仲裁!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