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申请书

时间:2021-08-31

立案监督申请书

  以下为您提供了两篇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本,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X XXXX

  王斌,男,XXX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XXXX市人,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下岗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XXXX生父。

  曹燕春,女,XXXX年5月22日出生,汉族,XXXX市人,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XXXX生母。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申请人王斌、曹燕春,对X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认定我儿XXXX死亡案系高坠死亡,该案中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结论,并于XXXX年10月29日发出04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含屈不服,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申请目的:

  1、要求X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撤销在 XXXX年10月29日作出的(04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决定。

  2、要求X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对XXXX受伤死亡之事,立即组织力量立案侦查。

  事件简况:

  XXXX,死亡年仅13岁,原系XXXX市西京子校初一学生。XXXX年6月19日中午,有群众发现XXXX重伤昏迷,倒卧在XXXX区西京社区19号楼与35号楼之间绿地内。经在场群众向110、120报警求助后,XXXX得以被送往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抢救。次日凌晨6时许,XXXX因伤重不治身亡。医院诊断的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XXXX死亡后,我们即向公安XXXX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答复:分局法医对尸体已做过尸表检验,认为XXXX是从树上跌落死亡的,不是刑事案件,并告知我们立即火化尸体。

  我们认为:仅以尸表检验为依据,确定XXXX死亡性质的认定过于草率,遂向公安XXXX分局提出解剖尸体的要求,并请求由XXXX市公安局法医进行检验。但该分局法医回答:“市局没有尸体检验资质,只能由你们支付尸体检验费、由分局委托XXXX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交大鉴定中心)对尸体解剖”。我们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支付了8000元的尸检费。交大鉴定中心遂于XXXX年6月22日进行了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于XXXX年7月19日出具了XXXX交大司法鉴定中心[XXXX]病鉴字第114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对XXXX死因结论为:“XXXX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该《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公安XXXX分局就XXXX死亡以及我们的举报,既不表明要立案调查,也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XXXX分局这种执法态度使我们陷于极大的困惑和困境之中。一方面支付巨额费用,忍痛保留着XXXX尸体,以备公安机关进一步勘验;一方面一次又一次的向上级领导反映此案,在XXXX年10月14日、15日分别向XXXX市政法委员会、XXXX市政府、XXXX市人民检察院、XXXX市公安局的有关领导寄送了《关于少年XXXX死亡一事的紧急情况反映》;又于10月26日、27日再次分别向陕西省委领导、陕西省省长、省纪检委、省组织部、陕西省政法委、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分别呈送了《关于少年XXXX死亡一事的紧急情况反映》及《关于少年XXXX死亡一事的再次紧急反映》。在各位领导的关注下,终于在一百多天后我们等来了XXXX分局的消息,于是在XXXX年10月28日下午XXXX分局主要领导出面组织邀请XXXX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刘新社法医、XXXX市公安局法医、XXXX分局刑事技术人员、XXXX分局侦查人员、XXXX分局法制部门人员,并通知我们到场,召开了个沟通会议。

  会议中,我们没有听到以上诸多刑侦技术专家和刑侦人员举出任何支持“XXXX系高坠伤死亡”认定理由的确实证据。因为这其中既没有可以认定XXXX确实有攀登高处行为的证据,也没有确认XXXX昏迷倒卧之处就是第一现场的证据。甚至连主要鉴定人刘新社法医都承认:该《鉴定意见书》在分析部分作出的,“高坠可以形成此种损伤”是一个在“没有其他材料”支持下作出的“倾向性意见”。除此之外,公安XXXX分局方面就是一味地向我们解释XXXX系高坠死亡。与会时,我们就《鉴定意见书》中的一些表述及公安机关认定高坠死因提出了十六项问题,但均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XXXX年10月29日,公安XXXX分局无视XXXX死因尚不清楚的事实,草率的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理由,决定不予立案。随后交给我们一份没有年号的04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们之所以对XXXX分局的决定不服,主要是因为XXXX分局在侦查技术、法医鉴定等方面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点无法解释,在执法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正因如此,我们不得不忍痛保存着XXXX的尸体至今,以期待有关部门能在对XXXX死因定性问题上作出客观认真负责的结论。XXXX年11月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就公安XXXX分局04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向公安XXXX分局提出了《申请复议书》,但就在申请送达一天后便被驳回。

申请立案理由:

  一、认定“高坠”缺少现场证据的支持

  1、高坠死亡的认定应与溺水死亡、爆炸死亡、触电死亡等非正常死亡一样,对死因的认定必须建立在与事发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相关证据的支持下才能成立,而且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但是,包括XXXX年10月28日的会议在内,XXXX分局从未表明在XXXX昏迷的“现场”发现了可以认定其系高坠死亡 (如血迹、致伤对应物等) 的确凿证据。

  2、《鉴定意见书》认定,XXXX“生前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导致硬膜下、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性脑挫伤而死亡”。“顶枕部头皮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相应部位颅骨舟状粉碎性骨折”。能造成这样严重损伤的外力必然是巨大的。假若是高坠造成,唯有相当的高度才能形成足以造成如此严重的致命伤。而公安XXXX分局认定的“高坠”中心现场只有一颗树木,该树木能够支撑住人体的最高点是在距地面2.7米一处树杈。这样的高度是否能造成这样的损伤,公安XXXX分局没有给出合理的依据。

  3、《鉴定意见书》认定,XXXX“顶枕部头皮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相应部位颅骨舟状粉碎性骨折”。一般法医学常识认为,舟状粉碎性骨折的造成,应是有个相应物体的反作用所致。然而公安XXXX分局没有确认在所认定的现场中发现可以造成此种伤害的类似对应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