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用电申请书参考范文(11)

时间:2021-08-31

  迁址

  一、迁址:即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客户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6.《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内容: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二、客户应按相关规定结清电费或有偿服务费。

  三、产权属个人的应提供:房产(土地所有权)证明及复印件、户名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产权属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组织)的应提供:房产(土地所有权)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书盖行政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代办人还须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六、身份证明指: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身份证者,可用其他经公安户籍部门批准的手续替代,如户口簿、派出所户籍证明、护照、军官证等。但是,驾驶证、离(退)休干部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则不能作为身份证明。

  七、房产(土地所有权)证明指:房产证、土地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含居住地址的回迁安置协议、房管所或抵押贷款银行有效证明.

  八、公章均应为行政公章,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印章;合同印章、办公室(部门)印章、税务印章均视为无效印章。

  九、客户还需填写相关表格。因客户实际情况均有不同,在受理时具体手续可能会有所调整,请客户以受理部门要求的手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