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转正申请书(8)

时间:2021-08-31

  篇十:公司审计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促使企业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术语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是单位内部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公司驻外办事处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2 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2.1 公司设立审计部,开展对公司、公司驻外办事处的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负责。

  2.2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3 审计部配置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4 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领导提名,董事会任免。

  2.5 审计部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执行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多种专业知识和按照审计目标完成审计任务的技能,掌握本企业的制度、管理标准、内部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经济资料;并做到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3 审计对象

  3.1 公司内部机构;

  3.2 公司驻外办事处;

  3.3 公司各内部机构、驻外办事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4 审计部的职责

  1.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2.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优化管理提供意见。

  3.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8.向董事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5 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

  5.1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5.2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5.3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5.4 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5.5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6 审计程序

  6.1 审计部负责拟订公司审计计划,年度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其他审计计划由董事长批准。

  6.2 审计实施前三天,应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审计组成人员名单、对被审计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6.3 实施审计,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分析;

  6.4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编写审计报告草案,在将审计报告草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公司董事长审定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6.5 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6 复审。被审部门、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 15 天内,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可以组织复审。

  7 审计报告内容

  7.1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部门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7.2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7.3 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审计室。

  8 审计的质量控制

  8.1 取证材料全面、完整,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

  8.2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检查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相关;

  8.3 处理时必须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依据;

  8.4 审计报告要文理清晰,措词恰当,责任明确,建议可行,实行层层把关负责制;

  8.5 建立并保存完整的项目审计档案。

  9 审计档案管理

  9.1 审计部应当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规定。

  9.2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9.2.1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9.2.2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9.2.3 9.2.4 9.2.5 9.2.6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部门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董事长(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9.2.7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9.2.8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2.9 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10 内部审计人员的保护

  10.1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11 处罚

  11.1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长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11.1.1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11.1.2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11.1.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11.1.4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11.1.5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11.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1.2.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1.2.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11.2.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1.2.4 泄露公司秘密的。

  12 其他

  13.1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