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审计问题分析(3)

时间:2021-08-31

  四、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现状

  (一)内部审计的内容、范畴未达到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要求

  2003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①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③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⑤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⑦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内部审计技落后于公司治理环境下内部审计发展新趋势

  在我国审计发展的20年中,虽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能够对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一定指导,但是该规定的内容缺乏具体业务操作的指导,因此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内部审计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大多数公司长期以来都是运用查账手段为主进行审计,分析方法也是以财务分析为主,没有很好地把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评审技术、价值工程、经营分析等技术方法运用到审计实践中去,造成审计分析问题层次浅,系统性不强,难以很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有价值的成果,使得内部审计的功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因此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应该突破单纯的、事后的传统的方式,应逐步实现审计过程的三个转变: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财务收支审计与事中、事前的管理效益身机相结合。从单一的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非现场审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