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3)

时间:2021-08-31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第七条“结算起点为一千元”和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不得超过一千元”的规定,2003年12月至2015年8月超出规定限额累计150666.29元。

  对此问题,责令对有关工作人员加强教育,防止今后继续出现此类问题。

  2、帐外资产问题

  违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

  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该街道现有办公楼因尚有部分工程款未能付清,相关手续不全,所以价值未在资产帐上反映,形成帐外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责令该街道尽快采取措施确定办公楼价值,及时入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漏缴税款问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和国财税[1994]026号通知关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舰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我市执行4%)的规定,出售轿车收入25600.00元,漏缴增值税12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自行补缴所漏税款。

  4、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