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算的主要会计政策
1.清算的会计依据
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进行清算。
2.清算期间
为便于工作的开展,清算组确定,以破产宣告日**年*月*日为清算基准日, 以**年*月*日为清算终止日。因此,清算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清算的主要程序及清算过程的合法性
(一)清算的主要程序
(注释11:本部分内部描述了清算全过程,突出了清算过程中对法规的遵循情况)
1.本清算组协助**法院受理债权申报,确认债权金额。
2.由本清算组负责,以**年*月*日为基准日,对重庆**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庆**公司**年*月*日(清算基准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 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4.对主要实物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变现。
5.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法院依法裁定后,予以实施。
6.对向本清算组提出财产取回权的权利人,在经**法院依法裁定后,返还其财产。
7.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报**法院依法裁定后,予以实施。
8. 编制清算会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9.由**法院民事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10.本清算组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重庆**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二)清算过程的合法性
(注释12:本部分内容为清算组对清算工作合法性做出的声明)
1.本清算组的清算工作严格按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2.本清算组没有发现清算前有非法处置重庆**公司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情况发生,并确信清算过程中也没有这种情况发生。
3.清算过程中没有发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的在重庆**公司破产宣告之前六个月内无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