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最好写法(2)

时间:2021-08-31

  四、四项内容(必备项):

  1、必备项,即上述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3、关于离职原因是否要写以及如何填写的问题

  实务中,关于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问题有三种典型的观点或操作模式:第一,不写离职原因;第二,按照单位的意思写离职原因;第三,按劳动者的意思写离职原因。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所以,离职原因是可备项,如果要写离职原因,就应该如实填写,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意愿随意填写,否则,有法律风险。

  同样,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实践中,通常称为“污点材料”),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我们暂且称之为禁止项。有很多HR从业人员不理解为何不能如实填写劳动者严重违规的离职原因。笔者认为,除了立法规定的四项内容和离职证明的本质功能两个原因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的就业权或择业自主权受法律优先保护。离职证明中如果有“污点资料”,则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从而影响其劳动力的再生产及其家庭生活,最终会影响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