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时间:2021-08-31

【实用】借款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借款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借款合同 篇1

  一、 主体

  1、 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2、 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 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存在实际借款的情况,是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

  5、 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唯一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 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二、 管辖:

  1、 级别管辖(略)

  2、 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4、 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三、 时效

  1、 普通时效

  2、 特殊情况注意:

  (1)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注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算时效上的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4)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借款合同 篇2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_行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日期

  金额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_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____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日期

  金额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