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2)

时间:2021-08-31

借款合同 篇2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号文件批准的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外汇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______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_____%,按______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还款,共分______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于(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3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上述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 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1.5%。

  三、借款用途:商业经营、货物买卖、债务清偿等一切合法商事用途。

  四、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借款归还: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借款到期,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为理由延迟还款,否则构成违约。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六、担保条款:

  1、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2、保证期间:为两年(自);

  3、本合同所有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均负有在其担保范围内独立清偿被保证人(即乙方)所欠全部债务的义务。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皆由乙方自己承担)。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

  八、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所有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在遭遇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的抗辩权。

  2、在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方及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3、如乙方及各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承诺,或借款未到期,但乙方未能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累计拖欠甲方两个月利息未付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乙方及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因乙方违约,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十、 公证条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保证人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保证人均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保证人各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 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本合同各保证人愿意单独或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乙方联系电话为:

  邮政编码:

  乙方特快专递接收地址: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甲 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保证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