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三:借款协议书(三方协议)
借款协议书
协议各方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甲、乙、丙叁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借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给乙方。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时间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户:
第四条 乙方收到借款立即向甲方出具借据(收据)
第五条 借款归还时间及方式:乙方在借款到期(借款到期日为年 月 日)前提前三天,以转账方式将借款归还到甲方如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户:
第六条 丙方自愿为本《担保借款协议书》所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果不能在年月日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丙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按日支付本金的5%),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仅费用由乙、丙两方全部承担。一经违约,乙、丙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条 甲方因此收益所产生的各种税金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特别约定:无
第十条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协议签定时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自签字并加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签章) (签章)(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四:三方借款合同担保
借 款 合 同
( ) 借字第 号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借 款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
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在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抵押登记办理完后,由出借人将该借
款转入借款人在 银行所开账号。姓名,账号为 。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 ‰(月利率)。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担保等有关费
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详细资料,办理本合同约定的
抵押登记、公证及反担保手续。
第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应按月还息,还息日为每月的 日,逾期的
按双倍的逾期利息支付罚息。
第八条 借款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九条 借款人保证按照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违约还款的,按到期借款顺序
归还,先还违约金、罚息、利息、后还本金。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应提前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借款人
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经出借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以上约定的罚息、违约金借款人应直接支付给出借人。
第二章 保 证 担 保
第十二条 为保障出借人的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担保。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出借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
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四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十五条 出借人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主要内容或转让债权或债务的,必须
书面通知送达保证人,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住所、联系方式、单位迁移、资产减少以及负债情况等
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内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
3、借款人向出借人或保证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
4、借款人因借款行为受到刑事责任处罚的;
构成违约的应当向出借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如果不足弥
补出借人的,应赔偿出借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借款人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出
借人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借款期限到期后,如借款人提出要求,可以延长合同期限两月,
该延期期间的利率同合同期内的利率,该延期仅限一次。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借人可提前收回借款或
提前宣布合同终止。
第五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妥善协商处理,协商不
成的,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三方另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重要提示和提醒: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均
无疑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相关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
理解,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异议。
本合同一式肆份,三方各持壹份,自各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