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建议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该书面检察意见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XX无罪。此意见得到了最高法的采纳。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XX无罪。
经过认真审查XX案在案全部卷宗,并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XX的有罪供述,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XX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检察建议书显示,最高检作出上述判断,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尸体检验仅对头皮进行了剥离,没有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尸检报告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
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对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XX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XX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
XX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根据XX多次供述,并与被害人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被害人未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供出该情节,致使认定XX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问。
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据辨认笔录记载,XX对被害人及花衬衣的辨认,是采取将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等按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在案卷宗均无相应的照片附卷;对被害人自行车的辨认违反了混同原则,丧失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作用。
证实XX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原审判决认定XX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XX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XX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分证据;XX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
基于以上六个方面的考量,最高检认为,XX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应当依法改判XX无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XX案的依法纠正,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勇于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权力与舆情民意的互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XX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得以鲜活展现。最高检对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和防范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制度,保证了检察权不受行政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活动,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这些举措都为司法责任的追究、冤假错案的纠防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指引。
据了解,最高检今年将推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