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建议书》制度

时间:2021-08-31

  《纪律检查建议书》制度篇一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检机关的工作制度,使纪律检查的有关程序和文书规范化;

  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和纪律约束,抑制和减少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的发生;排除各种干扰,

  提高办案效率,严肃执纪;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进一步促进中央国家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实行《纪律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制度。

  第三条 《建议书》是由中央国家机关各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下级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及有关行政部门发出的一种具有监督和约束力的纪检文书。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级纪委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发出《建议书》:

  1、对检举控告党组织和党员的问题,需要对被检举控告的党组织和党员加以制止、批评教育、进行调查、或作非党纪处分处理时;

  2、对基本确认有违纪行为而不适合担任本职工作的党员需要对其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时;

  3、对下级党委(总支、支部)和纪委,压案不查或查案不力的,需要加强办案工作力度或调整充实办案人员时;

  4、下级党委(总支、支部)和纪委对违纪党员不能严格按照中央纪委颁发的条规处理,需要进行纠正时;

  5、对党员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需要有关党委(总支、支部)和纪委给予保护时;

  6、对其他问题,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时。

  第五条 使用《建议书》,应采取以下程序和办法:

  1、《建议书》由纪委发出。

  2、使用《建议书》,须经纪委领导研究决定。

  3、《建议书》须经纪委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4、《建议书》如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必要时可征求有关党组织或上级纪委的意见。

  5、收到《建议书》的党组织或纪委,对《建议书》所提建议应认真研究,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对属于党员的问题,应及时将《建议书》转交本人。

  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提出建议的纪委。

  6、纪委应对《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建议书》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建议书》的文号由各级纪委自行确定。

  2、《建议书》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并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3、《建议书》一式二份,纪委负责人应在留存的一份上签字。

  4、一律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5、视内容可加盖密级专用章。

  6、填写《建议书》时,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地址。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