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方案(4)

时间:2021-08-31

整治方案 篇8

  根据***年我市联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自查和交叉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按照《XX银监分局关于报送银行案件治理整改方案的通知》(银监 [20xx]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做好全市案件专项治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制定本方案。

一、案件专项治理整改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有关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精神,有效地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增强案件防范工作紧迫感和 责任感,把查防违法违规案件同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案件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促进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降低信用社 经营风险,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推进信用社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二、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组织领导

  联社成立案件专项治理整改领导小组,由联社主任XX任组长,XX监事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XXXXX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核部,成员由审计稽核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具体事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三、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实施步骤、时间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XX年1月5日召开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及有关部室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在全辖上下使广大干部员工充分了解本次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学习银监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布置专项治理整改工作。

  (二)整改工作实施阶段。20xx年1月6日至1月12日各营业网点对照20xx年4月份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以来,信用社自查和联社组织的检查以及省联 社XX办事处组织的各市(市区)交叉检查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已经整改的问题,重新进行梳理、整改,并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说明 情况并制订整改计划。对需要完善的内控漏洞、容易出现问题的操作流程等提出合理化建议。整改完毕形成整改报告于20xx年1月15日前上报案件专项治理整 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1月18日至27日,联社将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各营业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促进检查发现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三)整改工作汇总分析阶段。20xx年1月31日,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营业单位整改工作检查情况,形成汇总报告并上报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总结整改工作取得效果,明确需修改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防范各类案件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整改工作的主要内容

  20xx年4月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以来,信用社自查、联社检查以及XX办事处组织的案件专项治理交叉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问题。主要涉及信贷管理部分、资产管理部分、会计管理部分和安全保卫部分等。

五、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要求

  充分发挥联社各职能部室和基层营业单位的互动作用,形成合力。基层网点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落实整改,联社各部门要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加强对基层网点的督促检查,确保达到问题整改到位的目的,控制和杜绝案件隐患,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这次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联社将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基层整改和联社检查不力或故意隐瞒案件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方案提请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整治方案 篇9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整治取缔全市“小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河南省20xx年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xx年5月31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取缔类别、范围和标准

  (一)类别

  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修正版。

  (二)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三、整治取缔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各镇(街道)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20xx年3月15日前,对本辖区、本行业“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彻底澄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市攻坚办备案。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二)整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小散乱污”企业(生产线),凡涉及国家20xx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20xx年5月31日前,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科工信委

  (三)整治取缔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涉及工商、环保、质监、国土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20xx年5月31日前,依法予以整治取缔。对涉及两个以上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做好以下配合联合整治取缔工作。

  1.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涉及无工商手续的污染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工商局

  2.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环评手续,凡涉及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企业,以及20xx年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中列入关停名单而未按要求关停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

  3.国土部门负责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国土资源局

  4.质监部门负责核查各项“小散乱污”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凡涉及没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质监局

  (四)整治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由当地政府牵头,环保、工商部门负责,20xx年5月31日前,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五)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对虽有工商注册和其它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责令实施限期停产整治并给予处罚。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工商局、市相关审批部门

  (六)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0xx年5月31日起,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VOCS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黑加油站”。20xx年3月31日前,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黑加油站”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死灰复燃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拆除设施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其它小散乱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要求,由各镇(街道)和各相关局委负责整治取缔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类“小散乱污”企业。各镇(街道)是“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定期协商,加强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各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辖区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

  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工信部门: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核查取缔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营业执照,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已拆除的承压燃煤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

  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小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纪检、监察部门:按要求对整治取缔行动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司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取缔工作。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各级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全面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问效。市攻坚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会组织专门力量,对整治取缔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整治取缔工作落实不力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全程督办、跟踪问效,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治取缔工作。督导检查情况,计入对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日常考核中。

  (五)强化核查,严格验收标准。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整治取缔台账和“四个到位”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对符合取缔标准的进行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整治取缔工作情况。

  (六)强化考评,严厉追责问责。市攻坚办结合日常督导情况、各地整治取缔工作核查情况和网格化监管落实情况、督导核查整治取缔工作台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表彰;对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未列入本次整治台账中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半年和年度目标考核。

  (七)建立台账,及时总结报告。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和分类整治台账于3月15日前,工作进展情况和《“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每月23日前报送市攻坚办。市攻坚办将在市主要媒体公布整治情况,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八)建章立制,巩固取缔成效。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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