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与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2)

时间:2021-08-31

  (二)规范与创新并重,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一是制订“两权”抵押贷款相关信贷管理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二是创新信贷产品与服务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简化贷款管理流程,优化信贷服务模式,适当提高“两权”抵押贷款风险容忍度,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三是加大“两权”抵押贷款营销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两权”抵押贷款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保险、担保等机构的协作,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切实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四是强化风险管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严格授信准入审查,监督“两权”抵押贷款用途,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与服务。建立有效的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及时处置风险资产。(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

  (三)构建“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补偿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一是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试点县(市、区)要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基金规模与“两权”抵押贷款需求和业务发展水平相匹配。承担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等其他改革试点任务的县(市、区),要发挥改革叠加优势,统筹使用相关涉农风险补偿基金,壮大基金规模,增强风险补偿能力。二是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保险保障机制。各保险机构要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特别是“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监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鼓励经办公司创新开发“两权”抵押贷款的保险产品。三是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担保增信机制。各试点县(市、区)要大力发展政府出资、以涉农担保业务为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通过银担合作方式发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四是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政策支持激励机制。人民银行要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在支农再贷款规模分配上给予倾斜。银监部门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对“两权”抵押贷款损失准备金给予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在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银监局、保监局,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工作方法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人民银行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要积极争取当地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试点情况,及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对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人民银行分支行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试点,保证试点平稳运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农民住房所有权测量和权属调查经费;农业、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要在“两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和抵押物处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财政、税务、发改、人民银行、银监和保监等部门要在财税、风险分担、监管、保险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统筹协调安排。各试点县(市、区)要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政策层面与省“四化同步”试点、县域金融工程、新型城镇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等统筹安排;在工作层面与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的实施同步推进;在操作层面与土地综合整治、农村综合产权确权工作、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配合。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定期上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巡回检查监督,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试点工作后期,各试点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评估试点成效。验收工作由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县(市、区)自查、市级核查的基础上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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