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实施工作方案(2)

时间:2021-08-31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专家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长和大型企业主管和各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节能减排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为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提供决策咨询;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协调组、审核监督组和宣传服务组,负责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强化市区和其他部门对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的支持与保障作用,整合各方资源,推进节能减排。

  (二)加强节能减排政策引导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的退出、准入和奖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优先做好节能减排领域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优先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中落实技术开发费用抵扣等有关激励措施。试行节能减排评估审核制度,将节能减排列为入园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以及各类科技计划评价的重要指标。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等部门发布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目录,给予优先支持,凡是能耗高、污染大的项目一律不列入各类科技计划。建立节能减排科技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认定、挂牌制度。建立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工作责任制和以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的考核体系,将节能减排技术列为考核各地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指标,作为评价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细化、分解节能减排实现指标,层层落实到各级职能部门。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对于不能完成考核任务的主管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

  (三)建立多元化的节能减排科技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争将我市的重大节能减排科技项目纳入国家计划,“十一五”期间要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的节能减排科技专项;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积极争取省财政对我市节能减排科技的投入,加强同相关部门的科技合作,力争将重大环境科技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本计划;县(市)区政府要增加节能减排科技投入,在科技计划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扶持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和共性技术的推广示范。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为节能减排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企业自主开发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国际资金或基金,积极拓展外资投入渠道,充分吸纳国内外资金用于能源、环境的科研和技术开发。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

  着力抓好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固废综合利用、废水回收利用、废气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和示范项目。加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积极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废热、废气开发,推动节能降耗。

  (五)建立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支撑平台

  1.市节能减排工程技术中心

  依托有关大学或科研机构,建设市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节能减排研发平台,针对主要节能减排问题,研发关键节能减排技术。

  2.市节能减排科技服务中心

  依托国家环保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水污染控制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等,在(德国)工业园或九华,建立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库、成果中试基地、科技产业孵化器和节能减排科技服务中心,构建节能减排成果转化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指导,为居民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援助,提升我市节能减排科技的整体水平。

  3.市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围绕节能减排的突出问题和战略需求,有序、高效推进科技资源整合。重点支持一批重点企业与本市、本省及国内具有优势和特色的高校院所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构建若干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产学研”结合的节能减排科技攻关队伍。

  (六)促进科技示范和成果推广转化

  认真做好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作。严格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鼓励科技中介企业参与节能减排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鼓励建立各类节能环保产业、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大力推广节能环保高新技术和产品,积极表彰在节能减排科技成果推广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快节能环保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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