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中心建设方案

时间:2021-08-31

康复中心建设方案范本

 篇一: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XX]15号),从20XX年起,全市分步骤开展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建设工作。中心的建设是构建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做好中心的建设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中心建设目的

  为社区内有精神康复需要的对象提供社区康复训练、心理疏导、事前预防、危机介入,实时支援、个案跟进服务,建立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网络,填补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的空白,对接现有精神疾病防控体系,增加社区精神康复服务资源。

  (二)中心建设的时间要求

  20XX-20XX年分两年在全市建立13个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白云区2个,其余各区县各1个)。20XX年,建成3个中心并投入服务。20XX年建成10个中心并投入服务,20XX 年后根据各地精神康复服务实际情况,按需报市政府批准建设。

  (三)中心的服务内容

  中心采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开展业务,面向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纳入卫生部门《广州市精神疾病社区防治与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精神残疾人和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社会能力适应训练服务;为上述精神病患者或康复者家庭提供心理疏导、危机介入支援性服务;为社区内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对象提供咨询、转介、危机介入支援性服务。

  二、中心建设的要求

  (一)中心通过“政府出资购买、社会组织承办、全程跟踪评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运营。由有服务经验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承接运营,以精神病人和精神病康复者群体的服务为核心,提供含咨询、转介、辅导、个案、危机介入“一站式”综合精神康复服务。

  (二)中心具备为所在区(县级市)不少于200个精神残疾人或精神病康复者提供支援服务的能力。承接服务运营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须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不少于8人,总数的2/3以上为社会服务领域相关专业人员、1 /2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的职业类别包括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和精神科护士。

  (三)市残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心进行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监察。

  (四)承接中心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由市残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接运营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三、工作措施

  (一)确定中心选址

  各区(县级市)残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危机介入的紧迫性,在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康复者相对集中居住的街镇选址建立中心。确定选址之后,区(县级市)残联以每个中心作为一个独立项目的形式报市残联审定。市残联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推进建设工作。

  (二)落实中心场地

  中心场地由各区(县级市)残联落实。中心的场地应独立设置,首选所在社区闲置独立的公建配套用房,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以自行协调落实场地。中心场地面积应能满足中心的日常服务需要。

  (三)确定服务机构

  市残联在审定中心运营方案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接社区精神康复综合的定点服务机构。区(县级市)残联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在定点服务机构中选定承接本地社区精神康复综合的服务机构。

  (四)合约签订

  1.由市残联与区(县级市)残联及其选定的承接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合约,市残联为合约组织实施的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监察方,区(县级市)残联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服务购买方和管理方,服务机构为服务提供方。

  2.中心的合约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每年一签,每年均进行末期评估,年终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三年期满之后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

  (五)建立工作和服务质量监察机制

  市残联制定《广州市社区精神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质量标准(试行)》,区(县级市)残联据此对区域内的.中心进行管理;制定《广州市社区精神综合服务中心资助及服务协议(试行)》,明确实行购买服务和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及要求。服务质量监察工作由市残联具体负责,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服务专业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监察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年度中期和年度末期进行。

  四、经费保障

  (一)购买服务经费

  购买服务经费分为基本运营服务经费和绩效运营服务经费两部分。20XX-20XX年,每接收一个服务对象按400元/月的标准安排精神残疾人精神康复服务经费,每个中心服务容量低限标准为100人,上限为200人,每年为接收的服务对象提供12个月的服务。20XX年后视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标准。

  基本运营服务经费的标准:按照中心为100个服务对象提供12个月服务所需服务经费的总额拨付基本运营服务经费,以保障每个中心基本运作。

  绩效运营服务经费的标准:每个中心超过服务容量低限标准接收服务对象的,按照超过低限标准的人数和服务时间,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据实安排安排精神康复服务经费,保证中心常态化、专业化运作。

  上述两项经费由市与区 (县级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财政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按5:5比例负担;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4:6比例负担;与从化市按 8:2比例负担;与增城市按6:4比例负担;南沙、萝岗区由区全额负担,纳入市和区(县级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购买服务经费市本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到各区(县级市),各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支付到中标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资金当年拨付,当年结算,每年1月30日前对上一年的购买服务资金清算,基本运营服务经费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绩效运营服务经费按实际进行清算。

  购买服务经费的支出用途为:

  1.人员开支(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以上支出引致的税费等);

  2.专业支持(包括聘请督导费用、社工入职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费用等);

  3.开展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包括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通、误餐、组织义工等费用);

  4.日常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耗材、保洁、安保、水电、场地维护等);

  5.其他杂费(包括中标费用、机构年度相关税费等)

  (二)设施经费

  按照每个中心一次性25万元的标准安排设施经费。设施经费可用于中心购置服务设备、服务设施和必要的装修项目。不足部分由区(县级市)统筹解决。

  (三)场地经费

  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场地购买、租赁等费用由区(县级市)统筹解决。

  (四)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监察经费

  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监察经费按当年市区两级购买服务总资金量的2%安排。业务督导经费纳入广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统筹安排。

  上述经费中除(二)中广州市本级安排资金来源为依程序申报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残疾人事业资金立项解决外,其余资金来源均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组织领导保障

  (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二)市残联统筹协调中心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规范,确定服务机构并针对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监察工作。区(县级市)残联做好中心服务对象的审核和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工作,协调同级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中心场地的落实工作并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后续相关工作。

  (三)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资助工作。

  (四) 市、区( 县级市) 财政部门根据中心建设工作的情况安排资金,保证资金足额、按时拨付。

  六、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