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8-31

【推荐】劳动合同集锦十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大连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单位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时,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在签订之日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国家、省、市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 篇2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法律,是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中社会法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日颁布,20xx年1月1日起实施。20xx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正。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做了较为准确判断,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市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较之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有以下新的亮点。

  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第2条),实质上把除了由财政保障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外的,在中国依法成立登记注册的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全部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规定了认定劳动法律关系的标准。将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协议”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改为以单位实际用工来认定劳动关系(第7条),为仲裁和司法审判认定劳动法律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消除了歧义。

  规定了企业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规定单位用工一个月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第82条)。这个刚性条款对于遏制单位用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起到了震慑作用,大幅度增加了我国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

  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用工制度。一是标准用工制度。特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是最为普遍的劳动合同形式。二是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特点是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三方主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特点是每天工作时间小于4小时,劳动待遇的法定标准比两种用工制度低。

  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权利义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约定有明确的起止日期,新法为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规定了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则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只约定启动日期,没有约定终止的日期。新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将原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可以与单位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无需协商,劳动者为单方权利,单位为单方义务(第14条)。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特点是以项目启动到完成为期限,项目结束合同终止(第15条),目的是适应和规范我国普遍存在的项目制用工形式。

  规定了劳动关系消灭的三种形式。一是劳动合同解除。除沿袭劳动法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外,增加了单位违法或者犯罪时,劳动者有权扬长而去并获得赔偿的即刻解除(第38条、46条)。二是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禁止了原劳动法允许的劳动合同约定终止。三是规定了裁员及其法定条件(第41条)。裁员的本质是解除,但非个别解除,而是批量解除,社会影响较大,公权力进行了明显的干预。

  规定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其计算方式。新法对解除、终止、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做出了合理的规定与限制(第47条)。新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立法时曾经引起外国商会强烈反对,意见直呈中央高层。但由于新法定稿时对补偿金进行了最多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和12年的工龄的限制,平衡了劳资利益,充分体现出立法合理与可行的科学性。

  将劳资集体协商纳入了法制轨道。集体协商在国外并非是法律强行干预。我国为了推进和保障集体协商,立法时在全国总工会的力挺下,将集体协商纳入了劳动法制轨道。主要内容是规定了集体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协商后的集体协议得不到兑现的法律救济程序(第5章第1节)。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社会反响。

  第一,企业界为之震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明显加大,引起了企业界的巨大震动。社会评论纷飞。但无论出自于守法还是规避,全国企业都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热潮,增进了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书面合同签订率从立法前全国人大调研的25%成倍增加,大型企业达到96%。

  第二,企业规避现象严重。有的企业用钱买断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得同工同酬更难实现。这些现象促使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修正案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准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规章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三个特征: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三,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同时存在盲目维权的现象。新法实施后,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增幅在50%-300%之间,经济较发展城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加班加点也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

  限内结案。同时也倒逼了各地政府对劳动争议处理的极度重视,纷纷增加了劳动仲裁人员编制,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仲裁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第四,劳动合同法适用上曾出现乱象。由于劳动合同法的个别条款清晰度不足,在劳资利益性争议极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上,出现断案标准不统一的纠结:如工龄怎么计算?加班费基数怎么计算?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适用一年时效?等等。由于最高院的相应的司法解释姗姗来迟,造成全国劳动仲裁和基层法院不得不自救,裁审标准一时呈现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乱象。客观上损害了法律权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充分反映出劳资利益纷争的剧烈程度,科学立法和准确执法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必要性。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一是强化推进有实效的劳资集体协商。二是加强对小微企业主劳动法律知识培训。三是主动引领中国西部劳动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