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第×××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首先,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其表现出的能力是绝对不能胜任×××工作的。
1、(过程说明)……….
2、(原因说明)……….
综上所述,申诉人既存在严重失职,给被申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定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又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可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但被申诉人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为其专门安排了其他工作岗位。反观申诉人,在被申诉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时,其不但没有和被申诉人协商,反而指责公司违约,并在新的工作岗位到岗后不久便提出辞职申请,使双方无法协商,更无法继续合作,在无奈之下,被申诉人慎重考虑了后,同意了申诉人的辞职申请。
因此,有关双方争议的违约这一点,被申诉人提出以下5点答辩意见:
第一、被申诉人是可以随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的,因为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但被申诉人没有这么做,而是给申诉人一个机会,非常地合情合理。 第二、申诉人不能胜任工作,依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被申诉人并无不当或违法之处。
第三、经理人员的选任和解聘都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这一点在修改前的《公司法》和修改后的《公司法》中都是一致的、明确的。
第四、表面上看,副总经理和经理不同,但实质上都是经理人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前所述,经理人员职务的取得源自于董事会,因此,董事会对其权力可作出扩大或缩小的决定。本案中,申诉人仍旧是经理,而且职责和原来相差不多,最重要的是申诉人的待遇并没有变化,如果工资降低了,那么申诉人可以说被申诉人违约。
第五、虽然被申诉人依法可以调整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但是申诉人可以与被申诉人协商。申诉人不但没有协商,反而指责公司违约,并于当天提出了辞职申请,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因此,本案中的违约方是申诉人,是申诉人导致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最后,申诉人一方曲解并且错用了双方约定的违约内容和违约条款。
第一、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加上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第三款约定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时可调整工作岗位,因此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就没有约定变更职务属于违约。
第二、《劳动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了三款内容:第一款是关于工资的;第二款是关于申诉人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第三款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对前两款的补充。这三款构成了第八条,是一个整体,相互关联。提请仲裁庭注意的是,由于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约定变更职务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诉人属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倒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申诉人的职务是在补充协议里约定的,却援引《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显然是用错了违约条款。
第四、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但同样没有约定变更职务属于违约内容,在整个补充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
第五、《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相比,显然后者轻的多。如果变更职务属于违约内容要赔偿116000元违约金的话,解除劳动关系反而只需支付5个月工资即4万元的违约金,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本意,更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合法、合理、合情。申诉人一方则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且明显不能胜任工作,在自己违约的情形下,反而指责被申诉人违约,在享受高达8000元月薪有专车并且报销手机费的优厚待遇下,不但不赔偿给被申诉人造成的损失,不支付违约金,反而向被申诉人开口索要高达116000元的违约金,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请仲裁庭驳回申诉人的全部请求。答辩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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