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时间:2021-08-31

【精品】聘用合同范文合集7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聘用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聘用合同 篇1

  甲 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受聘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要求:

  第二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服从学校的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三条 乙方实施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因乙方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包括潜能生在内的全体学生的辅导工作,努力提高成效,严禁体罚学生。

  第五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服从学校安排,接受各级主管的领导,不得任意推拒学校安排的工作。

  第六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及时完成学校布臵的各项任务。

  三、劳动报酬:

  1、基本工资:

  (1)月基本工资 元。

  2、绩效奖金:乡试竞赛语文平均80分数学平均85分以上奖该科教师200元; 学生个人在乡级竞赛中荣获第三名奖该任课教师100元。

  学生个人在乡级竞赛中荣获第二名奖该任课教师200元。

  学生个人在乡级竞赛中荣获第一名奖该任课教师300元。

  年终奖金:通过校董事会考核视等级发放。第一名300元,第二名200元, 第三名100元。

  3、寒暑假生活补贴:寒假 元,暑假 元。

  四、劳保福利和待遇:

  第七条 纯福利发放:教师节、中秋节、端午节各50元,春节红包100元。

  第八条 教师子女就读本校,在合同期间,只收取基本费用,在校住宿或就餐按半价收取。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视情况扣除相应费用。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学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给甲方或学生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

  5、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没有改正的;

  第十条 本合同期满时,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提出的要求执行。

  十、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自解聘之日起,学校停发工资和各类津贴、奖励等。

  2、因乙方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乙方依法承担。如甲方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区,则甲方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乙方依法追偿。

  3、因乙方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师生人身伤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4、乙方应严守甲方秘密,不得对外泄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 篇2

  林业承包合同

  青县林业局于洪伟

  一、林业承包制度

  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业合同的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林业、畜牧水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管理与本行业有关的农业承包合同。各级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的部门统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三、林业承包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公开公正;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业承包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四、林业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五、承包期限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发包方享有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保护林业资源、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止森林病虫害的义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明、住所;

  (二)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地貌特征、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附件:有关发包的会议记录、承包林地的地形图表资料、有关部门的批复材料等。

  八、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九、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