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3)

时间:2021-08-31

聘用合同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聘用合同书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作为甲方的司机事宜达成以下聘用合同内容条款: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专职司机。

  二、聘用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聘用期限届满本合同则自行终止。

  三、乙方受聘期间的报酬构成为:底薪1100元(该1100元中已含电话费补贴)+提成两部分构成;乙方所得提成的计算方式为如是驾驶45座以上车辆的话则按收入减去路桥费用后所得利润的7%计算提成,如是驾驶45座以下车辆的话则按收入减去路桥费用后所得利润的9%计算提成。发薪日应在下个月份15日前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由甲方每月支付300元社保费用给乙方,乙方在收取上述社保费用后则由其自行负责购买社保。

  四、乙方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按照甲

  方指示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办事,准时上下班;按照甲方的需要,自觉加班,不讲怨言,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五、乙方在聘用工作期内如发生车辆违章违纪、车辆碰撞等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或人身损害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每天应对车辆进行保养、擦洗及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查,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再行驶;如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责任都由乙方来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明确清楚熟悉并理解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内容并同意遵守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如有违反则同意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八、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营运证等相关从业资格证件;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要按照交通管理规章制度正常行驶,如违规操作,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2、 乙方要听从甲方工作安排,如未得到甲方允许,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和物质;

  3、 乙方在每次发车前和收车后,都要对车辆进行检查;

  4、 乙方单独行驶时所有开支都要有正规票据,帐目清楚,否则甲方不予报销;

  5、 所有修车工具和零件由甲方盘点给乙方,乙方自行保管,如丢失由乙方照价赔偿,所缺易损零件乙方要提前告知甲方,及时购买,如因乙方没提前告知甲方,造成车子停开,每次扣乙方50元工资;

  6、 甲方给乙方月工资 元,生活也由甲方承担。乙方中途不能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离开,必须等到甲方找到替代人员后方可离开,否则扣除乙方全部工资。

  7、 进入矿山后乙方要遵守甲方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关处罚,如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有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 篇6

  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有关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定,散见在诸多规范性文件之中。如劳动部在19XX年5月15日《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XX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规定》),国务院19XX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国务院19XX年6月25日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条例》)等都是调整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

  聘用合同在签订时当然首先应当符合签订一般合同的条件,但其一旦生效则具有单独的特点。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体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通常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主体是一个或数个劳动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体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劳动者即成为聘用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聘用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者与聘用单位形成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按协议或国家规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权利。

  第三,劳动者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劳动者只要按合同,通过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任务,即可以取得报酬。该报酬与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挂钩。

  第四,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承担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不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础工资,而只可能影响奖励工资。

  实践中,聘用合同与联营、合伙、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准确认定案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聘用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区别

  联营是平等的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中法人与个人的联营合同容易与聘用合同混淆。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面。联营合同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联营各方按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聘用合同的主体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生产及经营风险则由聘用人承担。紧密型的联营还将成立新的法人体,聘用则无此特殊要求。例如,个体经营户王某与某热水器厂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言明热水器厂聘用王某为产品推销员。王某自费为热水器厂推销产品,并按销售利润的30%取得报酬。这实质上是一份联合销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产品的推销费用,并承担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热水器厂则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尽管这份协议中有“聘用”字样,但这并不能证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式的条款,可以看出它的联营合同的实质。

2、聘用合同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按约获得的协议。个人聘用个人的合同关系在表面上与个人合伙相比,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但聘用合同中表现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从属关系,而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上,聘用人以工资形式支付被聘用人报酬。聘用人独自承担风险,而各合伙人则以共同劳动按约分得报酬,共同承担风险,且各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无限清偿的连带责任。法律形式上合伙与聘用亦有不同要求。合伙经营必须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而聘用则无此要求。

3、聘用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与企业内部的各种形式承包合同容易混淆。聘用与内部承包的相同之处,表现为主体之间均存在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承包者对生产、经营承担风险,承包者报酬与承包所实现的利润直接挂钩。而被聘用人以工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则由聘用人承担。聘用与承担的联系表现为,有聘用不一定有承包。但有承包必定有聘用。聘用是承包的前提条件。聘用合同确定着主体之间的行政、人事关系,承担合同决定双方的经济关系。聘用与承包属不同的实体法调整,两者不能混淆和代替。

  在司法实践中,聘用合同主体双方发生纠纷时,有的法院将其接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并且将“聘用合同纠纷”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案由。笔者以为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的统计表,以及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由的征求意见稿,均无聘用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的规定。那么聘用合同纠纷处理的部门及程序究竟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纠纷,因各单位情况不同,而且变化很多,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比较适宜”。对于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诸如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争议。一般可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协调。处理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手段,可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其程序是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如原告未先申请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聘用合同纠纷,法院不宜直接受理,应告知原告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关于聘用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其案件的当事人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10月19日法(经)复50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可见,此类案件属经济行政案件,诉讼主体不同于行政案件,由仲裁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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