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2)

时间:2021-08-31

聘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销售人员):

  姓名: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作为销售业务员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聘用期限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武汉

  2、乙方担任甲方的销售部经理,主要负责全国业务的开拓、客户的维护以及销售款项的回收等。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乙方应予配合,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不安排乙方出差的,乙方应遵守甲方正常上班制度,按时上班。

  2、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需要,安排和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月薪制计算乙方的工资报酬,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含社会统筹)

  2、乙方的月薪工资构成:月发放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定价销售额1%+超价格销售的价位差额的50%)+出差费用报销+话费补助+保险(甲方负责意外伤害保险,其它保险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甲方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作满月发放。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每月20号。 4 乙方的业务提成每月结算,甲方根据乙方业务货款回收完结情况结算,未回收货款的不予结算,等货款回收后结算。定价销售的提成为销售额的1%,超价格销售的提成为价位差额的50%。

  5 乙方出差费用报销采用全额报销。话费补助标准为元/月。

  第五条 双方其他约定:

  1、乙方要在甲方规定的价位浮动范围之内向外进行销售。

  2、乙方负责业务开发,市场开拓,客户维护。协助甲方回收货款,乙方不得私自回收货款。如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 乙方对外销售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签字,如未经甲方同意签字认可产生的所有经济纠纷由乙方个人负责,

  4、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收集并分析当地的市场信息,并及时准确的提供给甲方。乙方有责任向甲方书面报告上月的销售业务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月的销售业绩、客户维护情况、款项回收以及市场信息分析等。

  5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有业务客源属乙方,如乙方离开公司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相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甲方方可办理结算离职手续;如未满合同期限又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予于甲方。

  3、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可以提交劳动部门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第九条 双方一致确认,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或住址,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在本合同中确定的地址或住址视为双方送达法律文件的有效地址。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章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聘用合同 篇4

  甲方:

  单位性质:全民所有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 民族: 学历: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 路 弄 号 室

  户口所在地: 区 路 弄 号 室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沪人[XX]29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XX]4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卢湾区第二中心小学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和本校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人事争议的依据。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校教职工,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以甲方每学年(每年 月份)下达的岗位任务书为准。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安排。

  二、岗位职责要求及岗位纪律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支付方式,发给乙方工资待遇。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和税收的规定。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4、甲方根据乙方每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5、乙方因工负伤及女职工孕期、产假和产后长休假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各类法定节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寒暑假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要求执行。

  3、乙方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单位及个人人身安全,对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奖励与处分

  1、乙方工作表现优秀,有突出贡献的,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岗位纪律,给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奖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

  (二)续订:本合同期满前,根据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期满前30天时按照规定的程序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三)变更:

  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合同有关内容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经业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乙方应当接受。

  (四)在聘用合同期内,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甲方利益的;

  2、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利益的;

  3、违反本聘用合同约定经甲方两次指出仍不改正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给国家或甲方造成大损失的;

  4、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7、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竞聘无岗位的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4、乙方竞聘岗位不成功,又不服从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7、其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

  (六)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甲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4、乙方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乙方依法服兵役的;

  (七)除第六条第(四)款列举情况之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目前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

  5、正在接受法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除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九)下列情况下,必须经甲方同意才能解除合同:

  1、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任务未完成的;

  2、承担研究课题任务未完成的;

  3、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学期未结束的。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赔偿责任

  (一)聘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损失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上年月平均工资):

  1、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而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2、甲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而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竞聘无岗位的或不服从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4、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而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5、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拒不服从岗位调整而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6、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而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合同期内,乙方由甲方出资接受教育、培训、购房(包括货币分配)、出国等,必须为本校服务一定年限。如服务年限超过本合同期限的,根据甲方需要,本合同期限应当续延。因乙方个人原因未到服务期限而解除聘用合同(包括违纪、辞退、开除、自动离职等)的,需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四)关于违约补偿和赔偿按照《本校有关费用赔偿、补偿的规定》执行。

  八、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受理的人事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结案,到期未能结案视作调解不成。如调解不成,双方均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如乙方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其他工作,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原为聘用制干部的,如未能被甲方继续聘用在干部岗位上,则由甲方按工人身份进行管理,并享受工人待遇,按国家对工人身份的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3、根据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乙方一年中累计无故迟到10次,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5、乙方在应聘材料或职务评审提供材料中有虚假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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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 他

  1、本合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合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2、《上海市卢湾区第二中心小学岗位任务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3、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归入人事档案一份。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订立的其他各类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