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5)

时间:2021-08-31

聘用合同 篇10

  甲 方(聘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及电话:乙方(受聘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教师资格证号码:

  现有职称: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自治区事业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年期固定期限合同。

  本学年度续聘人员,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合同终止日期为 年 月日。

  本学年度新聘人员,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合同终止日期为 年 月日。其中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聘用合同自动生成正式合同;试用期内经所在单位考核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有权予以辞退,同时解除聘用合同。起薪日从合同生效日期算起。

  二、工作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 担任 工作。

  第三条 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级部门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协调做好学生体检工作,并做好学生体检结果分析。

  第五条 督促指导各学校落实学生的疾病防控,举办卫生保健知识讲座。

  第六条 管理好学校卫生室,从实际出发,配备必需数量的药物、器械,并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物的管理,定期清点补给。

  第七条 做好急救及转诊工作,参与分局及各学校大型活动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第八条 培训和指导各学校兼职校医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第九条 乙方每周在甲方各学校轮流坐班一天,周五回分局办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条 甲方用人单位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职工公寓住房,租金250元/间〃月,由乙方承担;需要家用单元住房者,甲方提供证明材料,费用全部由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 甲方用人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享受同在册职工一样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甲方用人单位安排乙方节假日工作应向乙方支付与甲方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标准相同的节假日补助。

  第十三条 聘期满一年续签聘用合同的教辅人员,在提供规定证件及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可与在职教辅人员按同等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乙方不享受甲方对正式职工的带薪疗养假、奖金、生活福利、劳保等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乙方聘期内如因公伤、残、亡,有关费用处理事宜由甲方参照有关标准和乙方协商解决;非因公伤、残、亡者费用自理。

  四、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按乙方的岗位确定月薪酬标准:

  满工作量的岗位月薪酬标准为:校医1900元/月。

  自20xx年8月25日起,工资结构中增加工龄工资,工龄以甲方首次聘用时间计起,工龄按满年满月年计算。

  工龄工资=工龄×年工工资

  年工工资的确定:工龄≤5年,年工工资4元/年;5年<工龄≤15年,年工工资8元/年;工龄>15年,年工工资12元/年。

  第十七条 月薪酬标准发放办法:

  1、每月1~4日乙方所在学校统计上月实际工作量并进行公示,准确无误后于5日上报甲方,甲方核准后,由甲方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本人。

  2、聘期每满一学期的学校教辅人员,在完成学校值班工作的前提下,享受相邻带薪假期(标准为月薪工资)。其他非学校岗位人员不享受带薪寒、暑假。

  第十八条 在乙方提供规定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参照社会保险有关条例享受甲方统一办理的养老、医疗、失业金、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及个人所得税。

  五、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护单位财产;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甲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事故者,用人单位可依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上报甲方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经济处罚、解除本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严重违反甲方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3、因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水平和效率低下,对甲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明显损害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者;

  2、用人单位、家长、学生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反映强烈,满意率不足90%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聘期内单方面中止合同,给甲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劳动报酬,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期,聘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2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下一期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性质,甲方每年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作为本年度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各项约定即终止,乙

  方不得再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甲方人事科存档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合同执行单位(签章)

  执行代表(签章)

  八、其他 乙 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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