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2)

时间:2021-08-31

买卖合同 篇3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当然,在讨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同时,笔者也要提醒,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存在是以“逾期”作为前提的。实践中,很多出卖方未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确定买家的付款时间,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拖欠货款将失去违约成本。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促使买受人积极履行合同,如约支付货款,还是出卖人维护合法权益,主张损失,都是极为不利的。还是那句话,防患未然,打官司只能减少损失,而不能制止损失的发生。

买卖合同 篇4

  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友好的协商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 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行谈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 的效力。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行变换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确实无 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

  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并准备好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执

  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等,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商议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 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后,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体系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格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 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 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承运所发货 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日期,不以违约处理。

  第九条 商品从甲方承运到乙方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 的物件丢失、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 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 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 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 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回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 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己先用,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一个月内(珍贵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金钱的结算,购销双方应商定结算的具体划定, 商定适宜的结算体系。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出 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蒙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出抵偿 金以抵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度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当 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或者增添。

  1.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出违约合同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装卸变换或

  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过时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损 失的出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双方商定的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过时提 货部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过时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 保管费用。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由此支出的费 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过时付款的,应按照双方协商时付款的约定,向甲方偿 付过时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抵偿金,保管、调养费用和各类经济损失等,应在明 晰责任后,10天内自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理,但任何双方如有樾 位得自行用扣发货色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三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缠时,应实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统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签章后,依法生效,有效期为 年,期满双方 如无续签意向的,合同自动解除。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