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农药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农药登记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农药的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农药属于____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 (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
物料买卖合同
甲 方: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 方: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出卖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买受人:重庆泉合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方销售处理本合同项下的物料,甲方确定乙方为买受人。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销售处理的废铝买卖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 物料品名
1、 品名:小规格铝板
2、 规格:以现场堆放乙方现场看货为准
3、 价格:为长江有色、广东南储、上海华通三家提货当日铝
价的均价减900元人民币(甲方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自定票面单价)。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期限及费用承担
1、提货地点为甲方现场堆放地,乙方自备运输车辆到甲方现场堆放地提货。
2、 装车费、运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提供行车协助。
3、 甲乙双方协商好提货时间后,乙方需在2个工作日之内前来提货。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款到提货。按照合作要求,乙方需先交纳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得少于预提货款),在提货时若乙方无违约行为,预付款可抵扣
乙方应交纳的货款。如有剩余款,可累计到下次交纳金额。如合同终止,甲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退还剩余款。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在本合同约定逾期不提货的或未按提货量及时交纳预付款的,甲方可取消与乙方合作资格并单方终止本合同。 2、乙方在装运本合同项下的物料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在数量或重量上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若甲方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并经甲方查证,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不合法侵占甲方物资价值5倍的违约金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它
1、本合同若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由当地法院管辖。
2、乙方授权经办人(该经办人行为有效赋予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福星路南段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全球电子商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研究
摘 要:电子商务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电子商务合同各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承担着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职能。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在贸易体系中产生了日益突出的问题。因此,对电子商务合同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
1 引言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步发展起来,这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现在,电子商务正以迅猛发展的态势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其影响面涉及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 电子商务——21世纪全球商务主导模式
20世纪以来,以电子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使得现代人们的生活、工作、行为方式不断发生着深刻、广泛的变化,而人们对计算机以及网络的广泛应用,则向我们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即互连网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一种基于互连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便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可定义为:电子工具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可定义为: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的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上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优势在于消除了横亘于商务伙伴之间的时空差距,将各个企业独立存在的信息孤岛以最便捷的方式连结在一起,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贯穿于企业之间的协作,以此获取利润和市场份额的最大化。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使商务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孕育了无限的商机、它借助全新的手段,获得全球性竞争的优势、采用新型的商务模式,使企业经营效率和生产率得到极大的提高。因此,电子商务正以它巨大的优势,成为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
3 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易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将国际贸易带进了信息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不仅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而且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为国际间的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易,无论是在国际贸易交易方式中、在国际贸易成本控制中、在国际贸易营销创新中、在国际贸易宣传方式中,还是在国际贸易售后服务中,都具有无比的优势。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国际经济贸易正成为21世纪主要经济增长点。
4 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其规范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世界上广泛采用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公约。它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目标,照顾到了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规则,成功地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关于合同订立和因该合同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调整的范围有限,实际上,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相比,差异主要集中在于信息的传递、表达方式的不同。
4.1 合同订立的身份认证
确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的身份是顺利进行买卖的前提,即交易双方首先要鉴别对方的真实身份,这就是身份认证制度。而承担网络上身份认证任务的组织被称为认证机构。当参加电子交易时,双方各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商务证书时,需要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经认证机构验证,验证合格后,然后签发证书。证书上记载的项目必须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其公开钥匙等。在电子交易进行时,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交证书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方可以要求认证机构验证双方的身份。
4.2 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以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就成了关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他们
在存储介质、表现形式及可信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差异,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希望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对“书面形式”的扩充式解释方式,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4.3 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离不开跨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传递,也就是有关要约与承诺信息的传递,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该承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信息何时何地生效从而产生约束力的问题。传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问题有两种差异较大的分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平衡此冲突的基础上采用了送达生效的原则。但是,由于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传递,要约与承诺的内容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往往要约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到达对方的时间和地点的观念。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使用电子商务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关电子数据传递问题作出了示范性的规定。规定“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进入发端人所控制的系统外的另一信息系统为准;收到时间以进入收件人指定的、或当时人检索到的非指定系统为准。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收到地点,则分别以收件人和发端人设立的营业地的地点为准,如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以对基础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没有基础交易,则以主要营业地为准,如无营业地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4.4 合同的成立地点
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何地成立,往往关系到管辖法院和准据法的判别问题。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因此对于此类合同的成立地点的判别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收到。”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没有直接对合同的成立地点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未涉及此类问题,但是根据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点的原则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对待合同成立地点的问题上提供了一种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完全不同的思路。所以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表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信息系统时收件人的营业地,而与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实际所在地没有关系。
5 电子商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理论与实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影响到以何国法为根据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传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时,应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确定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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