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2)

时间:2021-08-31

聘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为拓展甲方产品市场,甲方现聘乙方为甲方在 地区的产品销售员,为互惠互利,促进销售,经双方商议,协议如下,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 年 月 日一 年 月 日止(共 年,含三个月试用期)。

  二、基本指标任务:

  从受聘之日起,乙方每月需按不低于甲方规定底价价格销售,并完成双金属带锯条20根(约70米)的月基本定量任务,余后每月按不低于25%递增;每季完成1台锯床销售。

  三、底薪工资:

  乙方完成月指标任务(以款到帐),甲方发给底薪工资 元/月。个人医疗保险、福利、养老金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销售对象及底价:

  l、销售对象:“天成”牌系列双金属带锯条及由甲方提供的金属切割机床和四件。

  2、带锯条销售底价(焊接费另计):

  a、“天成”综合型:19 x 0.9 ( )/米;27 x 0.9()/米;41 x1.27()米;41x1.27( )/米

  b.“天成”加强型:19 x 0.9( )/米;27 x 0.9()/米;34 xi.06( )/米;41x1.27( )米

  c.金属切割带锯床(详见价格表)

  五、业绩计提、要求

  1、执行销售提成大包干制,即:由乙方自负劳务信息费、市内运费,差旅费、应酬费,节余归己。

  2、锯条计提:同一用户,第一笔计提按:(销价一底价)x0.8x0.7,第二笔计提按(提价一底价)x0.8x0.6,余后全部按第二笔计提。

  3、通过其他产品销售揽进锯条,按以上方法计提。

  4、机床、配件计提按:(销售价一底价一运杂费)x0.8x0.6。

  5、甲乙方合作成交业务计提:①锯条:(销价一底价)x0.8x0.55;②锯床配件:(销价一底价一运杂费)x0.8x0.55。

  6、所有产品原则不能低于底价销售,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原则不能提成,计入业绩,余后平衡处理。

  7、原属甲方用户业务不计提成。

  六、结算:按月考核结算,以款到帐为准。方法:扣除规定的月基本指标任务后,余额部分按计提方法结算并一次性支付乙方,特殊情况由甲方作出支付时间,但不超过一个月。若乙方未完成指标任务,可暂由甲方预支费用,由余后业务冲抵,但不超过1个月。

  七、其他要求:

  l、以上锯条,乙方若在石家庄地区(含各地县市)销售,必须要高于底价10%销售,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所有产品实行全额款到帐后发货,不赊帐欠款,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用户中进行促销,否则将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4、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如:内务、送货、接货、催款、出差等。

  5、礼貌待人,仪表端庄,遵守法律法规,工作任劳任怨,持证上岗。

  6、严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出卖、泄漏甲方商业机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及有权追究乙方经济和刑事责任。

  7、爱护甲方一切办公设置,损坏照价赔偿,讲求卫生,做好防火防盗,节约用水用电工作,安全第一。

  8、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事非甲方所供产品销售和非甲方工作范围的其他事情,否则造成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追究责任。

  9、所收货款(支票、汇票、现金)原则必须当天交予甲方财务主管和负责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造成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甲方指标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1、甲乙若一方要求解除协议(不含试用期),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甲乙方须积极配合,5日内完成交接好一切工作手续。否则,造成损失甲。乙方有权追究对方经济责任;协议解除后,乙方业务当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再计提。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 乙方: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 篇4

  甲方(聘用单位)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 李华(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为固定期限合同。

  (2)自 20xx年 9月 1日至 XX年 8月 31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甲方依据本条第3、4款解除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时,乙方的月工资低于甲方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单位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必须交付赔偿费用等。

  (1)凡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2)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赔偿费; (3)凡是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8.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实施意见》第六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集团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孙宾

  乙方(签字)李华 20xx年 9月 1日20xx年 9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