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2)

时间:2021-08-31

聘用合同 篇4

  甲方: 海华学校

  乙方:身份证号; 毕业证编号;

  一、双方责任与义务

  A、甲方:

  1.甲方按工资方案规定每月12 日支付上月工资。每月从工资中扣除200元作为乙方违约抵压金,如乙方不违约在下学期初支付给乙方。

  2. 甲方须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及工作条件。

  3. 甲方按规定发放各种奖金和外出开会、学习旅差补助。

  B、乙方: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努力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

  2、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甲方工作安排,遵守甲方一切规章制度。 4,应聘教师签约时应上交教师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辞退解聘乙方。

  1、工作不服从安排,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背后煽风点火,拉帮结派者;

  2、故意制造麻烦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并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3、教学成绩差,学生和家长对其反响强烈者。

  4、品行不良,违法乱纪;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三、 乙方在聘用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A、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800元)+考核工资(400元)+课时津贴(每节10元)+奖励工资(200元) =月总工资。(说明:考核工资和奖励工资按考核奖励办法纳入考核和评比,按考核评比结果发放,不作为固定待遇。)

  1、凡通过试教被录用的教师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学校规定只享受400元的工资待遇。

  2、婚丧假期间均为三至七天,三天内工资照发,超出三天按事假处理。

  3、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2,上班后补发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

  4、在聘期间,国家规定的“五一”、“国庆”、“元旦”等节假日工资照发。寒暑假若不补课发放基本工资500元。

  B、其他待遇

  1、.享受业务培训、评优、评先、晋级等待遇。

  2、正试受聘一年后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等。

  3、续聘的民办教师重新签订合同不存在试用期。

  四、其他事宜

  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约解聘乙方时,甲方支付乙方本月工资,奖金照发。

  乙方违约擅自走人者,扣除离校前所有未发经费。

  2、解聘续聘:均在每年六月份进行。乙方在合同期满,不愿续聘的须提前一

  个月提出申请,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辞退乙方时,一次性结算工资并及时付清。

  3、学校实行月休假制,双休日照常上课。

  五、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六、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若签有其他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

  本合同为准。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 篇5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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