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为应业务需要,聘用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约聘人员,双方订立契约条款如下:
一、聘用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聘用报酬:甲方按月支给乙方报酬_________薪点(_________元)。
三、工作内容(具体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受聘责任
乙方受聘后须确保甲方公务机密,有保密期限者从其规定,无保密期限者自离职日起_________年为限(解聘者亦同)。乙方不得有不法行为或违背约定义务,如有违背者,除涉及民、刑事责任,由甲方依法追究外,并得随时解聘。
在聘用期间,乙方愿接受与甲方约定之工作上的指派调遣,并遵守此工作上之相关规定。若乙方违背上述相关规定确属情节重大,甲方得随时终止契约;甲、乙双方如因特别事故须提前终止契约时,应于一个月前提出预告,经甲、乙双方协议后乙方始得离职。乙方离职时,应先依照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如有损害公物,或侵权情事(或违反甲方智能财产权规定),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在受聘用期间,除应遵守甲方一切行政法规之规定外,其假期、离职储金给与、劳工保险及全民健保等,依下列约定
假期核给: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
离职储金之扣缴及给与依________________规定办理,按月扣缴储存生息,并于离职时依规定发给。
按乙方每月支报酬之百分之_________提存储金,其中百分之_________由乙方于每月报酬中扣缴作为自提储金,另百分之_________由甲方提拨作为公提储金,并由甲方在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储存孳息,列帐管理。
乙方因契约期满离职、或经甲方同意于契约期限届满前离职、或在职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发给公、自提储金本息。
乙方因违反契约所定义务而经甲方予以解聘,或未经甲方同意而于契约期限届满前离职者,仅发给自提储金之本息。
其余未尽事宜请参考________________有关规定。
乙方受聘用期间,甲方应善尽投保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之义务。
六、乙方于受聘期间之着作或工作成果,如系于甲方企划下,或法定工作期间完成者,其所有权归属甲方。因前开着作或工作成果所生之智能财产权,应依本院之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契约期间届满当然失效,如因业务需要须续聘时,另行签订新契约。
八、本契约未订定事项,悉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____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契约以中文本为准。如中、英文二本互相歧异或抵触时,以中文本为准。
十、本契约法律纠纷以___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一、本契约乙式参份,除一份由甲方报院备查外,另由双方各执乙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略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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