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买房是多少人的梦想啊,不管现实如何残酷,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工商局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4.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5. 如果本合同用于预售,则应当自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将本合同送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备案确认手续。
6. 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上。
7. 为便于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建议买受人填写以下两栏内容:
移动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地址: 。
8.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乙方(买方): ;
住所(址): ;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
通讯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
住所(址): ;
身份证: ;
通讯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 商品房(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编 号: ;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 ;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编号为 。
2. 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核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条 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梯】【座】 【单元】【层】 号房(下称该商品房),测绘地址: 区 路 号 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面积预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第四条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甲方应采取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说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 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 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 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 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