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技术文件的交付
5.1 乙方应按本协议附件2规定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北京机场交付技术文件,经caac交给(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中国北京_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号)
收。
5.2 纽约机场空运单印戳日期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的凭证,甲方将带有到达日期印戳的空运提单影印件一份寄给乙方。
5.3 在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乙方应将协议号、空运提单号、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文件详细清单一式两份航寄给甲方。
5.4 如技术文件在空运中丢失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超过30天内,补寄给甲方有关文件。
5.5 交付技术文件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包技术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协议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
d.唛头;
e.重量(公斤);
f.箱号件号;
g.收货人代号。
5.7 包装箱内附有详细技术文件清单两份,标明下述内容:
a.项目编号;
b.项目名称;
c.页数和总页数;
d.所包括的图号。
第六章 改编修改和改进
6.1 改编
6.1.1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适用于甲方实际的生产条件(如设计标准、材料、设备的生产条件及其他条件等),乙方将 协助甲方对技术文件进行改编,以适应甲方的生产条件,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这种改编必须从技术的角度是可以接受的,且又不降低协议产品的质量。
6.1.2 为了协助甲方所需的改编,乙方提供最多为_______个工程师周的协助,在甲方工厂工作。 毕业论文网 http://www.lw54.com
6.2 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在两个月内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文件提供给对方。另一方有免费使用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资料的权利。
6.3 协议产品的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了这种技术的一方,对方如要求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征得所有权方的同意。
第七章 考核和验收
7.1 双方同意在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制造出协议产品后,将对协议产品进行联合验证,其试验方法见附件5。
7.2 如协议产品的考核试验表明其性能与附件1中所述的性能一致,考核试验即为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持两份。
7.3 如协议产品在考核试验中,其性能、技术参数与规定的不一致,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其原因,找出消除故障的方法,然后进行第二次考核试验(如有必要再进行第三次),在试验表明产品性能合格后,双方将按7.2条款所述签署验收证明书。
7.4 如产品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考核中未能合格,其责任在乙方,则乙方第二、三次派出技术人员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自理,如产品不合格的责任在甲方,则甲方提供上述全部费用。
7.5 如产品在第三次考核时仍未通过,并且责任在乙方,处理方法按8.7.1节执行。如失败责任在甲方,双方将协商如何继续执行协议。 毕业论文网 http://www.lw54.com
7.6 甲方在自己工厂内对考核产品进行试验时,应自备必要的公用设施和材料。
第八章 保证与索赔
8.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乙方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并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有关协议产品所有改进了的技术资料。
8.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和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8.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符合8.2条所规定的要求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文件或清晰正确的技术文件寄给甲方。
8.4 如乙方对技术文件不能按协议附件2和8.3条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应按每迟 交一周罚款入门费_______的比例支付给甲方。以上罚款不超过协议入门费总价的_______。
8.5 按8.4条规定,乙方支付罚款给甲方时,将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
8.6 无论何时,除了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果迟交技术文件超过规定日期6个月,甲方有权按8.7.1条款处理。
8.7 产品经3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8.7.1 若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正常投产,只能终止协议时,乙方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率8%的利息。
第九章 侵权与保密
9.1 乙方保证拥有本协议规定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并在得到出口许可后,在法律上有权向甲方转让此专有技术,如果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 本协议期满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也即甲方有权在中国境内和外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协议产品。
9.3 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对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文件予以保密。如果上述技术文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已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对公布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章 税费
10.1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10.3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协议第四章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向税务当局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法庭根据仲裁规定进行。
11.3 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签 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经双方同意的类似事件而影响协议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12.3 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协议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 本协议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字。由双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果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任何一方有权取消协议。
13.2 制造与销售协议产品的协议有效期,从13.1条所述协议生效日算起共8年,有效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13.3 不论协议在任何一种方式下终止,双方之间存在的债务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影响。在协议终止后,欠债人应承担义务,直到欠债人向债主付清全部欠款为止。
13.4 本协议用中英文字写三,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3.5 本协议附件1至附件9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 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7 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通讯用英文进行,正式通讯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签字、盖章):
1.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_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号
电传: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中国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市 电传:______________
3.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
1._______国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国_______州_________街_______号
2.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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