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因质量问题损坏之配件,乙方维修人员的工资、以及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乙方仍有义务上门修复和提供零部件,甲方支付零部件费。
4.本合同标的产品易损件均为合格品,质保以国家标准、通用标准或行业标准(适用上述标准中最高标准)为准。
5.乙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 应在24小时内回应, 并在不迟于48小时内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如设备因故障停机不能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工厂。乙方接到甲方采购零件订单后, 常备易损件应在2日内发货, 部分备件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具体交货日期。
6.乙方每年至少免费为甲方提供壹次设备检修服务。
第九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此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且乙方应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所提交的锅炉及其配件的时间、规格、型号、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不符技术监督局及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或影响甲方使用,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要求乙方退货的,乙方必须全额退款。同时甲方也可选择解除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对本合同标的产品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质量终身负责,因乙方提供的产品瑕疵造成甲方损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由于乙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以及完全没有履行本合同、履行合同的标准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的,自乙方违约之日起,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所交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其他不符合同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甲方已付款,乙方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所付的全部货款),但可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经乙方要求代为处理,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5.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交付义务,自应交付之日,每延迟一日乙方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6.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交付义务,自乙方迟延交付货物之日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退还已收甲方货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7.乙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乙方应偿付甲方此批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乙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都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1.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质量证明书
2.乙方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锅炉报价表
3.锅炉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安装图、电气控制图、热水锅炉水流程图、易损零件图
4.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安装技术用说明书、受压文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烟风阻力计算结果汇总表、热水锅炉水阻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5.锅炉总清单
6.装箱清单及备件清单
7.乙方发给甲方的经乙方盖章甲方认可的产品介绍书(又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商务文件)
8.双方就本合同签订的其他相关文件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 乙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