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4)

时间:2021-08-31

雇佣合同 篇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籍贯: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

  1、本合同适用餐饮,期限月月佣期 年。

  2、乙方工作岗位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鉴于餐饮工作的特殊性,本合同实行综合计时制,即双方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为 小时(包两餐时间),乙方每月休息 日。

  三、工资待遇

  乙方的工资:每月为人民币 元整(¥ 元)。工资按月发放。

  四、工资发放

  1、甲方每月日为发薪日,甲方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乙方正确履行本合同并遵守了甲方规章制度,无违约行为的,工资依合同约定发放。

  3、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本酒店根据具体情况,对节假日休假的规定如下:五一劳动节休假 天,国庆节休假 天,春节休假 天,若休假期间正常工作的,工资按双倍发放,若乙方将这些假期拿到其他时间休,则节假日期间的工资照平日工资标准发放。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3、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拿到工资押金元)。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按时按质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4、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发现乙方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利益重大损失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频临破产或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照被宣告破产;

  2、甲方依照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乙方主体不存在;

  (六)除合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重新订立合同,双方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同意重新订立合同时,可共同协商下重新订立合同。

  (八)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保密条款

  1、乙方应立遵守本合同有关法律规定,向甲方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甲方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充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即对甲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索赔经济损失,直至追究乙方的行事责任。

  十、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可追究甲方责任。

  (二) 乙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无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2、对生产、营业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经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违反保密条款,按双方所签保密合同约定执行;

  5、违反禁业条款,按双方所签禁业条款约定执行;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的部门申请处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甲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时间日期: 时间日期:

雇佣合同 篇10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一、《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二、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1.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

  2.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3.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在校实习当年与单位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对当事人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额,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责任能力。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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