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2)

时间:2021-08-31

雇佣合同 篇4

  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电话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脚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370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在内的大量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学术文章,并与康桥淄博同事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的解释和处理不明确,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精神,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有可能最终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

  刘律师则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搜集的学术论文、现行法律规定等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该案中的原告系流动于淄博某建材市场的没有特定雇主的众多劳务工之一,每天在市场上自主承揽装卸劳务并为不特定的商铺服务,服务结束即行报酬结算走人,可自主再为其它商铺提供类似服务,其与被告之间仅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纯粹经济合同即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从事劳务服务时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代理思路后,刘律师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观点的民事答辩状,同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场其他5个业户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自己观点。同时,庭前与承办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裁判结果

  在法庭调查时,法庭主要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损失情况两个争执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的法庭询问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被告每次装卸货物时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带几个人、带谁去装卸货物由其自己决定;被告按装卸货物的多少支付其报酬,一般都是当天结算;原告除了给被告装卸货物外,也给其他客户装卸货物,同样是按照货物的多少获得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体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照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装卸时,被告打电话找原告装卸货物,双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仅就临时装卸货物达成协议,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装卸货物,均由其自己确定,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

  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管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货物装卸完毕并给付报酬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终结。因此,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和与被上诉人谢某的通话录音支持其上诉请求。

  在二审开庭时,刘律师就上诉人出庭证人和录音证据的瑕疵提出异议,并就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进行更加全面的阐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约束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在承揽的???卸工作中受伤,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不对上诉人作为承揽人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容易混淆并难以区别判断的三种法律关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决理由为以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雇佣合同 篇5

  甲方: (用人单位称号)

  乙方: (劳动者姓名)

  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甲方愿意招用乙方为其员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执法、法例和政策的规定,经同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6月1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四、甲方保证每月按时发给乙方工资,从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6月1日工资是1500元整,不予涨工资。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押金300元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雇佣合同 篇6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带河二小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何白涛 性别__男 出生日期 1976 年 2 月_9_日

  家庭通讯地址: 带河居民段

第一条 岗位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自 XX 年 5 月 12 日至 XX 年 7 月 11 日止。

第二条 工作任务与目标

  1.乙方必须根据《带河二小门卫制度》和《带河二小门卫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带河二小XX—XX学年门卫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第三条 工作条件

  甲方支持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岗位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岗位待遇

  1.门卫实行聘任制,在聘任期间学校按月对其工作进行考核,以每月人民币50元作为工作考核津贴。

  2.门卫工资实行包干,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每月工资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按月发放,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几种保险150元,根据本人申请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己交付。

  3.门卫生病药费自理,因并因事不能到岗必须向分管副校长请假。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应由其本人负责。

  4.门卫对学校管理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况需解除本合同,可在前两周内提出辞呈申请。如门卫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学校有权及时终止合同。

  5.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门卫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聘任期间综合考核,成绩突出将继续聘用。否则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 门卫必须服从学校的安排。 遵纪守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坚持原则, 恪尽职守, 细心工作,不得擅自离岗,不得随意请人代班,不迟到,不早退。

  2. 校园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凡因门卫工作失职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3. 学校实行封闭管理,门卫必须坚守岗位。特殊情况可请假(事假一天25元,病假一天20元)。其他节假日学校工作需要,可视为加班并给予补助。校门必须定时关闭,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开门。

  4.门卫必须做好工作记录,来人来客必须登记。接待来客要热情、大方、礼貌,并问清来意,向学校领导报告。家长来访要问清情况,报经学校领导或教师同意方可入内。

  5.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外出,特殊情况必须持班主任亲自签字的请假条,经门卫验明身份登记后方可出校。住读生星期一到校,周五下午放学;走读生严格凭证出入,若有证件遗失,门卫有权要求学生补办,并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安全领导小组。严禁社会人员无故把学生带出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大门,必须有班主任的亲笔签名,方可放行。

  6.无特殊情况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商小贩等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7.负责门卫室和校门口公共卫生,负责校门开关等日常事务。

  8.遇到学校重大活动或临时性活动,必须听从学校统一安排和调遣。协助安全领导小组做好突击检查,做好服务教师的工作。

  9.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行为要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报告, 发现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

  10.物品出入须有学校证明并做好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可扣其物品和运输工具,及时报学校处理。

第六条 岗位待遇减发、停发及合同解除

  1.乙方因工作能力欠缺、工作失误、工作方式不当造成后果,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带河二小门卫制度》、《带河二小门卫岗位职责》和《带河二小XX--XX学年门卫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进行考核,减发或停发有关报酬。

  2.乙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严重违纪受到刑事追究者,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备案存档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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