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

时间:2021-08-31

有关雇佣合同汇编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雇佣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雇佣合同 篇1

  甲方:榆林市明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甲方在榆阳区马合镇麻生圐圙村开办养猪、养羊场,需要饲养员从事饲养猪羊工作,经其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1、工作岗位:专职饲养员。

  2、工作内容:饲养猪约头,饲养羊约只。

  二、雇佣人员及雇佣时间:

  雇佣人员1人,限男性;一年以上。条件要求:年龄在58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勤快,有责任心。

  三、工资待遇及发放方式:

  月工资4000元,按月发放,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如试用期满留用,所欠1000元作为押金待日后离开补发。

  四、合同签订:

  1、签订方式:一年一签

  2、签订期限:于 年日起至年月 日。

  五、双方权利和责任:

  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饲养猪、羊。

  2、甲方不得无故迟发、少发或不发乙方的工资。

  3、甲方应确保乙方的工作稳定,不得无故和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应给乙方提供住宿、做饭、用水、用电、取暖设备以及饲养所用机械等条件。

  乙方权利与责任:

  1、乙方有权给甲方提出有利猪羊的饲喂方法。

  2、饲养猪先期以上料槽饲喂,进入饲喂粮食期每天需在两次以上,仔猪以单独圈养为宜。每天检查食槽内的剩余食物及杂物,应及时清除,不得在槽内长时存放,以免导致食物变质引起病害。

  3、每隔两天清扫一次猪场、羊圈,注意场所卫生,符合养殖场卫生标准。

  4、每天早晚清点猪羊数量,以免丢失。

  5、在指定地点放养羊,禁止踩踏、啃食周边草地、庄稼,晚上加添一定数量的夜草。

  6、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及时做好工作安排,冬季提前存储羊子吃的干草、饲料。乙方须在气温降低时给猪场加取暖,确保猪场所定的温度要求。

  7、每天观察猪羊变化,如出现疾病应马上采取措施。

  8、做好工作场地安全工作,例如水、电、设备的维护。

  六、具体要求: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雇佣期间无假期,全天时间在养殖场和牧羊地,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2、乙方在工作期间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在用水、用电、烧火取暖等方面一定要按规范操作,由于麻痹大意造成损失及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担。

  3、离开工作场所、外出等个人行为的安全问题自行负责。

  4、乙方应做好人员出入登记备查工作,包括猪场工作人员及领导等。确保养殖场监控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5、如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养殖场遭受损失(包括丢猪、丢羊),按数值赔偿。

  6、正常生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告知甲方另选他人,生病由其儿女负责护理、治疗。

  七、其他

  1、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若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应补充签订书面合同。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流程进行作业,如不能认真履行甲方有权进行单方面辞退,并扣除所有工资。

  3、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乙方一旦签定必须履行完成,如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后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榆林市明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儿女代表: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年 月 日

雇佣合同 篇2

  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电话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脚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370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在内的大量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学术文章,并与康桥淄博同事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的解释和处理不明确,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精神,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有可能最终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

  刘律师则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搜集的学术论文、现行法律规定等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该案中的原告系流动于淄博某建材市场的没有特定雇主的众多劳务工之一,每天在市场上自主承揽装卸劳务并为不特定的商铺服务,服务结束即行报酬结算走人,可自主再为其它商铺提供类似服务,其与被告之间仅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纯粹经济合同即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从事劳务服务时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代理思路后,刘律师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观点的民事答辩状,同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场其他5个业户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自己观点。同时,庭前与承办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裁判结果

  在法庭调查时,法庭主要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损失情况两个争执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的法庭询问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被告每次装卸货物时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带几个人、带谁去装卸货物由其自己决定;被告按装卸货物的多少支付其报酬,一般都是当天结算;原告除了给被告装卸货物外,也给其他客户装卸货物,同样是按照货物的多少获得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体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照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装卸时,被告打电话找原告装卸货物,双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仅就临时装卸货物达成协议,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装卸货物,均由其自己确定,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

  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管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货物装卸完毕并给付报酬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终结。因此,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和与被上诉人谢某的通话录音支持其上诉请求。

  在二审开庭时,刘律师就上诉人出庭证人和录音证据的瑕疵提出异议,并就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进行更加全面的阐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约束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在承揽的???卸工作中受伤,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不对上诉人作为承揽人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容易混淆并难以区别判断的三种法律关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决理由为以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