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合同(2)

时间:2021-08-31

劳动雇佣合同范本2

  甲方:————公司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 同 期 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11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 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附件二:《岗位职责书》;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雇佣合同范本3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定义

  在古罗马法中,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从家族共有发展为企业主的联合,以扩大经营规模,适应竞争和增加利润的需要,合伙遂形成较独资更进一步的经营方式,经常为各国中小企业所采用。罗马法的有关规定也为大陆法系诸国所沿袭。建立在合伙合同基础上的企业称合伙企业。

  特征

  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③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④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