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雇佣合同书(2)

时间:2021-08-31

  (3)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

  (4)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

  (5)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6)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7)乱埋散坟;

  (8)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9)捕猎野生动物;

  (10)盗伐、滥伐林木。

  2、对乙方提供的案情,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下列后果的,甲方可解除对乙方的聘任。

  (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3)擅自同意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区施工、放牧、埋葬新坟,或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4)对本责任区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违反或不履行合同,甲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7)在履行协议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乙方职责和权利

  1、对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埋散坟;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镇)、街道林业站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