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

时间:2021-08-31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广东省修订了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下面是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15修订),希望大家喜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9 号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5年12月1日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

  森林火灾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位依法登记;

  (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

  (四)管理主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章 建设规则

  第六条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的乡镇、街道,下同);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

  (三)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园区;

  (六)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乡镇、街道和园区。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建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等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乡镇、街道和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八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与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撤销前10至20个工作日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并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将政府专职消防员逐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亦可委托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中,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所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者管理机关(机构)负责招录;单位专职消防员由其所在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或者主管单位负责招录,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聘用事业编制岗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主要承担消防宣传培训、协助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消防文员,还应当具有建筑学类或者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其定级、晋级、任职、续任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经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和遵纪守法教育,并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和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的`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