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4)

时间:2021-08-31

  第五十一条 公积金执法、审计、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一)对公积金执法和审核、监督检查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在公积金执法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

  (三)袒护、包庇违规违纪行为人员的。

  (四)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报复、泄露案件秘密的。

  (五)不按规定保护检举人 , 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的。

  (六)违反公积金执法、审计、监察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公积金执法和审计、监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或者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节 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一)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和干部考核程序的。

  (二)擅自泄露中心党组未公开前的人事事项,引起不良后果的。

  (三)在办理工作人员人事、劳资事务中,履行职责和把握相关政策不够,造成工作失误,使干部职工利益受到影响的。

  (四)其它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节 违反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四条 在公积金业务网络工作中,违反中心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办公的计算机及网络内存储与公积金业务和工作无关的材料、个人信息、游戏影视资料等,影响中心业务网络操作和安全的。

  (二)在中心网络上进行违规操作,影响中心业务网络正常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向他人泄露网络涉密信息,给中心工作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四)利用管理计算机及网络工作之便,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

  (五)因违规操作,造成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损坏的。

  (六)其它违反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一般谈话、告诫谈话、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暂缓提拔、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 职务)、下岗、辞退。

  (三)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第五十六条 违规违纪工作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据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理的同时,依据《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五十七条 受到下岗处理的干部职工,下岗期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下岗时间跨年度的,允许上岗后新年度的工作目标责任奖如何发放由主任办公会研究认定;作辞退处理的干部职工,只发当月工资,不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

  第五十八条 受到告诫谈话的干部职工,在当年干部职工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的50%。

  第五十九条 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当年干部职工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处室负责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的10%,扣发其他相关责任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的5%,扣发直接责任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

  第六十条 受到通报批评的干部职工,在当年干部职工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

  第六十一条 对受到告诫谈话、通报批评后工作仍无改进的干部职工,两年内不予提拔使用。在当年干部职工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

  第六十二条 经告诫谈话和通报批评的单位工作仍无明显改进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责人岗位调整或降职使用处理,在当年干部职工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

  第六十三条 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职工,在当年干部职工考核中取消评奖资格,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并扣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奖。

  第六十四条 凡认定工作不落实和受到下岗、辞退、告诫谈话、警告以上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记录备案,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总评。

  第六十五条 受到本办法处理或处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原则,分别上追一级领导责任。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可在下列期限解除: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至降级处分满一年;撤职处分满两年;留用察看处分考察期满后满两年。

  第六十七条 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各级负责人,不适宜现任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处分以及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受到其它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

  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的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第六十九条 中心在对违规违纪人员做出纪律处分的同时, 可以合并做出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下岗辞退的处理 。

  第七十条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中心工作的,可以予以辞退或者要求其限期调离;超出规定期限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