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2)

时间:2021-08-3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查报告2

  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推进诚信纳税和依法行政,优化税收环境,努力为打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优化市场秩序做出贡献。

  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92号),按规定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可保持两年,截止到20xx年,我局与国税局共同联合开展了4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为加强对我市纳税评定等级工作的领导,我局与市国税局联合成立了廊坊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市国税局、地税局主管征管工作副局长分别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两局征管、税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科,办公室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别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税务机关都按照要求联合成立了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二)认真筹划,精心组织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市、县两级国、地税站在全局的高度,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充分的发挥了领导、组织、协调作用,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积极开展评定工作,严格把关,确保了评定工作公正、公平、高质、高效的完成。

  (三)评定工作具体开展情况

  1、评定工作具体程序。评定采取人机结合方式,以计算机抽数为主,人工核实为辅的方式进行。首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数据处理机构根据评定内容与标准分别提供A、B、C、D等级纳税人参考名单,下发各县(市、区)局,国税系统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共 户。各县(市、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名单中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逐户核实和信用等级认定。各县级局认定为A级的企业,将名单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核确认后,报省局进行最终评定;B、C、D级的企业各县级局具有最终认定权,将认定结果报市局备案。

  2、各等级纳税人的认定原则。各等级纳税人在认定过程掌握以下总体原则: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信用等级认定由国、地税分别认定,然后进行协商比对,对两局认定不一致的,依据从低原则进行认定,最终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

  地税局自管户。纳税人信用等级认定由地税局自行完成。

  二、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成果

  市地税局联合国税局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20xx年-20xx年有104户纳税人被认定为全市首批纳税信用A级企业;20xx年-20xx年 确定41户纳税人为全市第二批纳税信用A级企业;20xx年-20xx年确认36户纳税人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20xx年-20xx年确认35户纳税人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对评定出的A、B、C、D级纳税人,我局根据评定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一)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二)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对其纳税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三)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2、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3、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先比对、后抵扣的辅导期政策;

  6、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7、对纳税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

  8、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

  1、A、B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为C级:

  (1)因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而实行核定征收的;

  2、 A、B、C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为D级:

  (1)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的。

  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是依法诚信纳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加快了全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推进诚信纳税和依法行政,优化税收环境,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不断提升,营造了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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