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个人实习报告三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十分的重要,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人实习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本人是一名电气工程专业的学生,现在实习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提供110KV及以下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施工安装服务;提供380V及以下的城市广场、道路、公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等照明工程安装服务;提供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试验服务。
我在公司实习的岗位是开发部事务员,主要负责开发部的内勤工作。我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制作项目开工资料(报装资料、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进场所需资料);
2.制作项目竣工资料(竣工图、竣工文件);
3.竣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4.制作项目9000认证文件;
5.电气工程生产实习报告3篇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制作项目监理所需资料;
6.制作项目招投标文件(除商务部分);
7.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
8.合同统计工作;
9.完成公司要求的报表工作,由于我所负责的是开发部的内勤工作,故不涉及设备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
经过这段时间的顶岗实习,我深深的感觉到我们在学校学习的那些知识远远不够。刚毕业的大学生往往会觉得毕业了,告别了校园生活再不用学习了。尤其我以班级综合排名第一的好成绩作为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应聘到顶岗实习单位,更加以为我在学校所学的以及通过自己努力取得的那些国家计算机、英语、制图员的等级证书就是单位所需要的。
可是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我才发现学校里我所学习的那些知识,学得再好不过是书本上的东西,真正到了实际工作中相差太远了。尤其我所实习的岗位,所负责的工作,与我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更是几乎没有关系。我们在学校中学习的,事实上真正重要的是那种自主学习的方法,所学习的是再学习实际东西的一些学习工具,更重要的还有做人的道理。学校里我们要学会做人,才能更好的学做学问。
在工作中,一切都是新的,都要从零开始。我很深刻的'体会到,学无止境。我们要想在这个社会上很好的立足是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充实自己才行的。否则,在当今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我们就将被淘汰。
在毕业顶岗实习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对于我所在的开发部的工作性质而言,我认识到沟通协调能力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开发部作为我们整个公司的业务源头,在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需要尽职尽责,为客户所想,为客户所急。公司的总经理每周都会给开发部召开部门会议,会议中我们会彼此谈谈各自一周的工作以及大家分享一些在处理工作中的经验,这让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中无法学到的东西。其中让我感受很深的就是与人沟通协调的方法。社会不像校园,是一个很复杂的环境。
工作中与客户沟通更不像在学校与老师沟通那样轻松。这其中有很多的技巧,都是在不断的工作学习中积累出来的。步入社会,这种与人沟通协调的经验是很重要的。很多时候,我们即便是无法完成的事也需要答应顾客,然后回去协调,最后哪怕依然就是不可能的事,但我们需要给顾客这个我们为顾客服务了的过程。
鉴于我们的工作性质就是要让顾客满意,要协调好甲方、供电局甚至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工作。我认识到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下为人处事是需要圆滑的,社会上没有人会包容我们的脾气,在毕业顶岗实习过程中,我学习到了不少这方面的经验。
通过对这段时间的实习总结,我感觉自己对于知识的学习太表面化了,没有深入的理解,只能说我学习认真所以取得了好的成绩,而事实上,与实际根本没有结合起来,知识只停留在书本上。我个人也觉得我们学校可以在专业课程的教授方面,多结合下具体工作中所需要的,与实际联系更加紧密些,让以后供用电技术这个专业的同学在毕业后学习到更多真正工作中可以用得到的东西。
诉讼参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审判委员会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雍弦橥テ酪椤0讣?咛迩榭鋈缦拢?nbsp;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诉讼参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