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时间:2021-08-31

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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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

  序 言

  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的前身为创建于xxx年的xxx驻省中学堂速成师范科。历经xxx驻省师范学校、xxx甲种师范讲习所、xxx县立乡村师范学校、xxx县立简易师范学校等时期,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xxx年由初师升格为中师,更名为湖南省xxx师范学校。xxx年革命老人谢觉哉亲笔为学校题写校名“xxx师范”。xxx年由xx地区划归xx市管辖,xxx年加挂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校牌,转型中等职业教育。xxx年9月校址由xxx县城整体迁入xx市xx区。

  学校校庆日为10月8日。建校以来,本校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走在时代前列,全力培养人才,服务经济社会,为国家基础教育和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湖南教育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本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湖南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本校秉承“厚德、尚美、精艺、乐业”的校训,遵循“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培养阳光自信的职业人”的办学理念,坚持“人才强校、文化立校、品牌兴校、创新活校”的发展思路,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建设市内领先、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职业教育品牌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xxxx

  (简称:xxx)。学校住所地为xx市xx区环xx园xx路xx号,邮编:xxxxxxxx。学校官方网址:xxxxxxxxxxx。

  第三条 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xx市教育局为学校的主管部门。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xx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营造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校资产设备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查。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阳光自信、自强自立人格,在生产、服务、技术、管理等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根据xx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主要开设师范类、信息技术类和现代服务类三大类专业。

  第七条 学校以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xx市幼儿园教师培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传播知识,传承文化,促进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主要面向xx地区、辐射湖南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合格初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构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对经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跟踪服务制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上级部门核准,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和全员聘任制,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拓展办学功能。开展联合办学,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服务能力;开办各类培训,为当地社会经济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定,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完成教育任务。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

  (三)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及行政会议,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五)依靠学校党委,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对学校中层干部提出使用和奖惩建议。

  (七)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

  (八)保障学校教职工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组织机构,由校级领导、工会主席和中层干部代表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有关决策程序,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执行校务会议决定,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

  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工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

  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

  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七)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工作;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员组成应当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益;

  (二)吸引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三)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作用,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

  (五)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校级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与上级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教育、团结和带领青年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参与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监督,指导和帮助学生会等青少年组织开展工作;

  (三)发挥党政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反映青年的意愿和呼声;

  (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完成上级团组织及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是全体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校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思想素质高、学术道德端正、业务水平突出的各专业和学科骨干组成,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或校长提名,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师成长计划等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考核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评审标准、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遴选标准。

  (三)审议学校重大学术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审议课程教学计划。

  (五)评定学校论文、课题、教改项目、校本教材等学术项目。

  (六)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进行预评审,评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

  (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主要采取党委会、校务委员会等会议形式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学校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