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企业章程

时间:2021-08-31

2016年集资企业章程范本

  集资企业章程制定有什么内容?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集资企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2016年集资企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集体企业活动行为,保护企业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企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促进法(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由XXX同志发起,于X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企业名称:XXXXXX,注册资金X万元。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XXX

  本企业住所:XXXXXXXXX,邮编:XXXXXX。

  第三条 本企业按照“集体办、集体管、集体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共同劳动,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资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企业业务范围:XXXXXXX。

  第五条 本企业由成员共同出资,出资应当作为债务从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中逐步偿还,并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支付利息。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现金。

  本企业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企业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企业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企业可以独资兴办本企业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企业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企业在XX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企业成员。

  第十条 加入本企业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企业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企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企业索取出资本金和利息;

  (五)查阅本企业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对本企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企业。

  第十二条 本企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的成员,在本企业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多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企业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企业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企业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四)积极参加本企业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企业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业务生产,履行与本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企业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企业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企业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企业或者本企业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应向本企业的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本金抵消其对本企业或者本企业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 按照《集体经济促进法(草案)》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企业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应得未发放盈余以及产生的利息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企业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企业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企业已订立的有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企业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企业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企业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企业对被除名成员,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企业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企业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5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企业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企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选举决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一)决定企业机构的设置、各岗位的工资标准、人员的进出等事项;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审议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

  (十四)决定本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每年召开2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企业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做出决议,须经本企业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企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4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3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提议任免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企业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企业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企业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任免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书面文件;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

  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企业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企业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企业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须在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免,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企业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任免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任免除应由理事会任免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企业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企业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企业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企业交易的收款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企业的相关领导职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企业成员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